预购人罗颖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原镇榆树街金地家园5号楼1单元301室,面积为58.48平方米,预告登记证明号为预告20160359号的《预告登记证明》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位于清原镇榆树街金地家园5号楼1单元301室,面积为58.48平方米,预告登记证明号为预告20160359号的《预告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罗颖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