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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清原县靠山屯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实施封区的通告
浏览:12886次'时间:2022年3月22日
为有效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对靠山屯及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地块实施封区,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期限:2022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1日。 二、范围:靠山屯地区、预开通日红街地区、清原镇铁南街93栋(柴河路19号楼)、清原镇铁南街路段楼(柴河路21号楼)、清原镇铁南街邮局楼(柴河路21-1号楼)、清原镇铁南街粮食局楼(柴河路23-1号楼)、清原镇铁南街化工南楼(柴河路25号楼)、清原镇铁南街化工厂北楼(柴河路25-1号楼)、清原镇站东街路段楼(热电厂东侧、五里庙水厂西侧)、清原镇站东街化肥厂西楼(金台北苑小区东侧)、清原镇站东街锅炉厂火炕楼(亨力缓冲器有限公司西侧)、清原镇站东街锅炉厂住宅楼(亨力缓冲器有限公司西侧)(详见征收界限图)。 三、在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活动: 1、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 2、县市场管理、税务、卫健、教育等部门暂停办理执照发放、变更审批等手续,相关部门停止办理新企业落户审批手续。 3、县不动产登记机关暂停办理房屋转让、租赁、更名、分照、房产抵押贷款等手续,严禁改变房屋原有性质和用途。 4、县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居民户口迁入和居民分户审批手续(确因新生儿落户、婚嫁、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服刑期满释放人员等回籍人员,须办理户口迁入的可正常办理)。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实施的行为不予补偿;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政审批行为,撤销其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因违反本通告规定而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特此通告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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