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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指南
浏览:12527次'时间:2021年9月27日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清原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清原县)政府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相关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清原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是清原县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清原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清原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清原县清河路段23号

办公时间:8:30—11:30 13: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53034645

传真号码024-53034645

互联网联系方式:清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

http://www.qingyuan.gov.cn/),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清原县辖区内各级政府及部门有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可通过意见箱举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也可通过意见箱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无关的内容,对恶意留言将自动屏蔽。

(二)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回复机构

清原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负责清原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公开信息回复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清原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清原县清河路13号

办公时间:8:30—11:30 13: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53071018、53071019

电子邮箱:qycbjyzx@163.com

传真号码:024-53071018、53071019

二、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清原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方面的政府信息

2.公开内容

1)征地管理政策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具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或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青苗补偿费标准等。

(2)征地前期准备

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征地补偿登记、落实征地补偿费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工作内容。

3)征地组织实施

具体包括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等工作内容。

具体公开内容信息可参见《清原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目录》。

3.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编排。有“政府领导、公益事业、政府采购、预算决算、重点领域、公务服务、公共资源、重大项目、舆情回应、政策解读、政府文件、机构设置等内容。

4.公开依据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等文件。

5.公开方式

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现场公示栏张贴、电子触摸屏或滚动屏幕、清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qingyuan.gov.cn/)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自然资源局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予以公开。同时,公众也可以自行清原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或清原县自然资源局档案室申请查阅相关信息

6.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清原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清原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清原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公开由清原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制作或保存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凡涉及县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不属于《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政府办公不予受理,由委办公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牵头制作机关;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清原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公开由政府、政府办公制作的清原县人民政府、清原县人民政府办公信息或由清原县人民政府办公保存的信息。

  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公开本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如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信息由发展改革委制作或保存,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由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申请人可在清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点击政务公开”( http://www.qingyuan.gov.cn)  查询级行政机关及其联系方式,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土地征收方面的政府信息,清原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受清原县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受理清原县农村土地征收政务公开工作。

  (三)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清原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表》可在清原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现场领取或从清原县人民政府网站“清原满族自治县基层政务公开http://www.qingyuan.gov.cn/bzhsf_ins.asp?s=144&i=11726/)栏目下载打印。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符合清原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中公开对象要求。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通讯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所需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5. 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清原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地址:清原县清河路13号

  受理时间:8:30-11:30,13: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清原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特快专递申请式样详见附件2。

  地址:清原县清河路13号

  联系电话024-53071018、53071019

邮编:113300

3.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清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http://www.qingyuan.gov.cn/bzhsf_ins.asp?s=144&i=11726),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扫描件发送至邮箱qycbjyzx@163.com,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4.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形式提出申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清原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传真号码:024-53071018、53071019

  (五)处理程序与时限

  1.清原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清原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清原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清原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清原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清原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清原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清原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清原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清原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清原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清原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清原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依据中央、辽宁省有关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我县县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已纳入年度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我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参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评估的方法,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清原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清原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原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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