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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县红河谷漂流工程、基础设施续建和指挥中心停车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拟验收公示
浏览:7001次'时间:2016年11月4日
清原县红河谷漂流工程、基础设施续建和指挥中心停车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拟验收公示
浏览:6次    时间:2016年11月3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6年11月3日我局拟对清原县红河谷漂流工程、基础设施续建和指挥中心停车场项目竣工作出验收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验收意见的验收监测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11月3日—2016年11月9日(五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52867489(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  邮 编:113006 
一、    项目名称 
清原县红河谷漂流工程、基础设施续建和指挥中心停车场项目 
二、    建设地点 
抚顺市清原县红河谷 
三、    建设单位 
辽宁清原红河谷峡谷漂流旅游有限公司 
四、    环境监测或调查单位抚顺市 
辽宁英瑞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五、    项目概况 
红河谷漂流工程基础设施续建及指挥中心停车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抚顺市清原县红河峡谷。项目的总占地面积约6.3ha,总建筑面积1550m2,其中包括码头2座、售票处、更衣室、候漂厅、洗浴室、贵宾室、餐厅等。全程12.8km,漂流时间2.5h左右。2010年辽宁清原红河峡谷漂流旅游有限公司又投资8837.01万元在原景区的基础上进行改扩建工程,新增综合服务区综合楼、改造候漂大厅、新增地下通道三条等 ;同时投资7009.34万元,在尾点岔路口新征山林地112440㎡,修建停车场等旅游服务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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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本项目锅炉更换为煤炭气化压用热水炉,污染物排放浓度可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燃煤锅炉一类区Ⅱ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项目洗浴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湿地)处理后,符合《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直接排放要求,其它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用于农田施肥;基本落实了生态保护措施。该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有关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期和运行期基本执行了环保的有关规定。 
七、    公众参与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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