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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划定养犬管理区意见的说明
浏览:18020次'时间:2023年11月14日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预防狂犬病,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提高文明养犬意识,助推我县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抚顺市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细则》等有关规定,报请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控犬管理工作。根据《抚顺市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细则》第四条规定,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根据县自然资源局县城中心城区规划图及清原县城实际情况,经过实地勘查,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为清原镇中心城区,范围为东至八里村公铁立交桥,南至沈吉高速公路沿线,西至新建西桥,北至北山山脊(其中石油公司以东,沈吉铁路线以北区域除外;古城子村除外;镇西村北山组及北山组以西,沈吉铁路线以北区域除外)。重点管理区以外均为一般管理区。 如对养犬管理区划分有意见,请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反馈(电话:53022163)。
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3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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