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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脱销改造工程变更环保审批公告
浏览:12820次'时间:2015年10月9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5916日我局对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2×200MW机组电除尘器改造工程变更作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5917日-2015923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52867489(环保局行政审批处)

抚环审[2015]67

关于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脱硝改造工程项目变更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53月批复你单位2×200MW机组脱销改造工程(抚环审[2015]8号),由于该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化,你单位重新上报的《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脱销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20157月版)(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投资10615万元对12号机组进行烟气脱硝改造。主要工艺采用“低氮燃烧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脱硝工艺(SCR)”的改造方式,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增低氮燃烧系统、新增SCR脱销催化反应器;新增液氨储存系统;新增脱销控制系统等。

二、根据技术评估报告,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生态保护措施、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改造后,排放污染物应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的要求。

2、本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应采取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3合理安排施工程序,确保施工期间不影响各装置环保措施和安全措施的正常运行。

4、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各种污染物不影响外环境。

四、本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由抚顺市环境监察局负责监管。

五、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向我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六、本批复批准之日起,原《关于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脱销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抚环审[2015]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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