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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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清原满族自治县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确保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整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县政府门户网站。

本制度所称信息资源,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应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府网站群体系的领导机构。县大数据应用中心具体负责全县政府网站群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具体承办县政府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护和管理服务,负责为各子网站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各部门和单位等负责本部门(单位)各子网站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大数据应用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四条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总体要求,县大数据应用中心要按照“统一域名、统一后台管理、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数据平台”的原则,以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为主站,各单位建立虚拟子网站的方式,加强网站资源整合,逐步建成县、县两级“一级政府一个门户网站、一个部门一个子网站”的政府网站群体系,全面提升本级政府网站群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政民互动的功能和水平。各部门和单位要建设各自子网站,实现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和在线服务。

第五条 各子网站建设要依托县政府主网站网络资源,以利于资源整合和网络安全,县大数据应用中心为各子网站提供虚拟空间和支持平台,各部门和单位负责各自子网站的栏目规划、资源管理和内容提供;个别应用规模较大的可以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自行建设。

第六条 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县大数据应用中心负责,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信息的整理、编辑及上传和发布工作。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部门(单位)负责。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各部门(单位)应当设置子网站管理人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子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 信息资源管理

第七条各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根据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进行信息资源的采集、加工和开发工作。

第八条 政府信息资源必须经过审核再进行公开,并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原则。

第九条 政府门户网站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实行网站信息员制度。各部门和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网站信息的采编工作,并对网站信息发布实行专职专责。网站信息员负责信息发布日常事务,代表本部门和单位在网站上提供实时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条 拟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上网发布前,应经本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对审查上传的内容进行登记建档,需要在主网站发布的信息还需按程序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涉及全县的政务信息、政府文件、公共服务信息、重大事项、重要会议通知公告等信息资源在各子网站发布的同时必须报送给县政府主网站对外发布,同时,必须保证县政府主网站与各子网站所发布信息的权威性、一致性和时效性。涉及全县的重大政务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活动情况报送给县政府主网站进行相应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对互动性栏目,要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的健康和安全。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并答复网上办理、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十四条县大数据应用中心根据需要做好网站信息采集及相关技术操作培训工作。

第四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政府、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损害政府形象和政府利益的言行;

9.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言行。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对政府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2.未经允许,对政府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不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4.其他危害政府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政府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九条  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检查,追踪和调查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所发现的问题,做出详细记录,提出改进意见,存档备查,并上报主管领导处理。

第五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二十条 县政府主网站运行维护工作由县大数据应用中心负责,各子网站运行维护由各部门和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有关设备要定期巡检,保证网站每天24小时正常开通运转,以方便公众访问。

第二十二条 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各地、各部门(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负责本地、本部门和单位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定期备份制度。县政府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当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作定期备份,以便应急恢复。特别重要的部门还应当对重要文件和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第二十四条 口令管理制度。县政府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当设置网站后台管理及上传的登录口令。口令的位数不应少于8位,且不应与管理者个人信息、单位信息、设备(系统)信息等相关联。每三个月须更换一次网站登录口令,严禁将各个人登录帐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机房管理制度。县政府主网站和各子网站机房应建立严格的门禁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机房及机房内所有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每日应有机房值班记录和主要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外来系统维护人员进入机房,应由技术人员陪同并对工作内容做详细记录。

第二十六条 安全测评制度。县政府主网站和各子网站系统应当由县大数据应用中心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测评通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系统安全性进行测评。新建网站需经测评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网站,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予以补测。

第二十七条 服务器和网站定期检测制度。县政府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及时对网站管理及服务器系统漏洞进行定期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要及时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系统软件进行补丁包升级或者版本升级,以防黑客利用系统漏洞和弱点非法入侵。

第二十八条 客户端或录入电脑安全防范制度。网站负责人、技术开发人员、美工设计人员和信息采编人员所用电脑必须加强病毒、黑客安全防范措施,必须有相应的安全软件实施保护,确保电脑内的资料和帐号、密码的安全、可靠。

第二十九条 应急响应制度。县政府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当充分估计各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做好应急响应方案。同时,要与岗位责任制度相结合,保证应急响应方案的及时实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三十条 安全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县政府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在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后,除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解决外,应当及时向本级分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视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会同公安、电信等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人员管理制度。县政府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当制订详细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要通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重点加强负责系统操作和维护工作的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实行考核上岗制度。同时,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保密义务承诺、资料退还、系统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大数据应用中心要定期检查各地、各部门和单位信息采集报送、各子网站运行管理及更新维护情况,并将监测结果在县政府主网站及其它有关媒体上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 各子网站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更新或网页不能打开,经联系沟通后一周内问题未能解决的,县政府主网站将取消其链接。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主网站将不定期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由公众评议各子网站建设和维护情况。

第三十五条 县大数据应用中心每年根据检查监测及网上评议情况组织优秀子网站评选,并将评选结果作为网站建设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