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县信息发布审查制度(试行)
浏览:1172次'时间:2023年4月10日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管理,规范网站信息撰写、审核、上传流程,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规定应在政府网站进行信息公开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条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成立专门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信息专管员实际操作。网站管理中心负责新闻板块图片、文字信息的编写上传;电视台负责视频上传;其余各单位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编写信息,反映工作动态,公布政务流程,每周更新信息不得少于二十五条。

第三条   县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工作,严格遵循“谁提供、谁审查,谁发布、谁审查,先审查、后发布”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县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机构,负责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各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本部门需要公开信息的撰写、审核、发布等工作。

第四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审核发布实行“四级负责制”,严格审查自行发布、转载发布、迁移导入、互动交流信息。

(一)各单位信息专管员负责一级审核,主要在部门动态、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发布等环节,确保信息格式符合要求,正确规范。同时,加强后台账号的密钥密匙管理,专人负责,定期更换。

(二)各单位分管领导负责二级审核,对部门信息进行二次审核、修改。如不能作出准确判断,需请示单位主要领导。

(三)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三级审核,对部门信息公开的政策性、安全性、准确性负全责。部门信息必须逐级审核签字后,方可发布。在部门信息发布后,进行一次“回头看”,并将部门信息审核表以电子版形式报政府网站邮箱qyxzwgk2016@163.com备案。

(四)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四级审核,定期对部门已发布信息标题及内容是否有错别字、排版格式是否正确等进行例行检查。如有问题,立即删除信息,并责成部门予以更正。同时,强化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对部门信息公开的错误率进行统计,凡出现一次严重错误的,通报批评;超过两次的,将提请县政府,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责任。

第五条   为有效整合政府网络资源,促进信息资源交流共享,各单位要将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信息专管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变动情况及时报县政府网站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