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文化
体育局政务公开内容

文化体育局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文体工作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2、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文体方面法律、法规、条例;
3、编制全县文体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开展群众性重大文体活动,指导全县文体工作;
4、加强阵地和队伍建设,向下审批国家省、市投资、继承、挖掘、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培训文体骨干,领导和管理本县的图书、影剧、文物、体校等工作;
5、负责全县城乡文化经营项目的审批和文化市场的管理,发展及“扫黄打非”工作;
6、组织竞技体育,全民健身及体育裁判员的培训、审批、呈报工作;
7、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旅游网点的文化建设;
8、负责全县城乡文体工作的考核及奖励。
各股室及所属单位职能
1、文体局内设办公室、业务股
办公室负责日常的行政管理及文秘、档案、劳资等。
业务股负责处理日常的文化体育业务工作,负责文化市场办工作及文化体育行政执法。
2、所属基层单位职能
文物管理所: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负责全县文物的征集、展览、鉴定工作。负责对馆藏文物的复制与修复和相关研究,负责全县区域内的考古发掘工作。
图书馆: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开发社会教育、服务社会经济、传递科技情报、对外查询、提供各类图书资料,对乡镇图书馆进行工作辅导,提供科研项目的资料服务。
文化馆,负责全县城乡群众文化活动,辅导文化业余骨干,举办各类文艺培训班。
业余体校:对全县业余体育人才进行培训指导,开办各类体育培训班,对上输送各类体育人才,指导全县城乡群众体育活动,参加省市及全国各类专业体育赛事。
文化市场稽查大队:负责对对全县所有文化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民族文化中心:负责为社会提供会议占场、电影放映、戏剧演出的场所。
电影事业管理站:负责对会县农村乡镇电影放映管理工作及影片的发行工作。
新华书店:专营图书,负责全县中小学生教材的征订发行工作。

文体局领导及分工
局长邵校主持文化体育局党务、行政的全面工作。分管文体活动中心建设、办公室、企业转制工作;
党总支副书记韩绍臣抓好文体中心工程建设,抓企业转制。分管稽查大队、文化市场工作、新华书店。
党总支副书记宋艳萍负责文体局总支部的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纪检工作、综合治理、信访、计生、共青团、老干部等工作,协助主要领导抓好创建省级文化先进县工作。
副局长梁晓军负责全县群众文化工作。分管文化馆、图书馆、文物管理所、民族文化中心、业务股文化工作。
副局长刘树仁负责全县体育工作,辽宁省冰雪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分管业余体校、电影事业管理站、业务股体育工作。
文化市场工作流程
申请,申请人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材料;受理,行政机关初步审查后告知申请人受理、不受理、更改、补正材料等事项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查,行政机关经审查核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告知申请人材料完全符合要求,需要对材料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人员检查;决定,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当场作出,本单位作为实施主体的,20日内做出,需上报上级机关的填写审查意见及所有申请材料20日内报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审核同意的颁发许可,不予许可的,告知复议、诉讼的权利;送达,作出决定后十日内送达;告知,法律法规规定应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权利;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听证机关应在20日内组织听证;受理,听证机关在听证会举行7日内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会公开举行,听证双方可相互申辩、质证,听证人员当场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决定,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执法依据、程序、内容、范围、权限和责任
1、行政执法依据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
2、行政执法程序
案件来源,检查中发现及公民举报;现场调查,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制作现场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告知当事人权利,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复核;作出处罚决定,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告之当事人享有复议和申请复议提出诉讼的时限及受理机关;执行,当场执行,给予罚款处罚的要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负印制的罚款收据,执法人员要将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行政执法内容
依国务院令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对设立文艺表演团体、个人进行审批;依国务院令439叼第四十三条至五十条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管理、处罚;依国务院条例第三十八条对设立电影放映单位进行审批;依国务院条例第三十二条对经营单位进行审批;依国务院条例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五条对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处罚;依国务院令第261条第十二条,对设立娱乐场所进行审批;依国务院令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对娱乐场所进行指导、监督、处罚;依国务院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经营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处罚;依国务院充412号第八条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进行审批。
4、执法权限
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
5、执法责任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审批事项
1、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2、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3、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文化体育执法处罚标准
1、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 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惩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⑴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⑵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⑶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⑷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⑸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2、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惩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⑴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⑵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营业的;
⑶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3、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⑴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⑵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⑶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⑷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⑸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惩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⑴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⑵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都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⑶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⑷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输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6、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营业性演出单位的,或者未经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7、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营业性演出单位的,或者未经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8、违反本条例规定,演出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内容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惩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9、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举办组台演出或者擅自邀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活动,对参加演出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对组织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惩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0、违反本条例规定,无理中止演出或者以假唱、假冒他人名义等手段弄虚作假,进行欺骗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对表演者个人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惩的,1年内禁止参加营业性演出活动。
11、营业性演出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接纳无《营业生演出许可证》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组织的演出或者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惩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2、营业性演出场所魂本条例规定,致使演出秩序混乱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惩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3、本条例规定,侵吞募捐演出收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责令主办单位将违法所得送交受捐单位,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惩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4、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聘请未事先征得基所在单位同意的人员或者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个人参加营业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爱行政处罚累积3次以上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5、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本单位同意擅自参加营业性演出的个人,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16、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体演员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7、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转让《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服务承诺
1、认真执行县委、县政府及省市文体部门的重大决策和工作布署,完成交办的每一项工作任务,保证政令畅通;
2、热情接待每一位来局办事的单位、个人;及时办理要办的事项;认真回答咨询的问题,不推诿、扯皮;举止行为文明礼貌。
3、遵守机关工作纪律,遵守工作时间,保证工作时间不脱岗,及时上传下达;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政清廉,抵制不正之风,不准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搞本位主义
5、加强对基层单位的管理服务,及时帮助基层指导处理工作中的问题,加强我县文体阵地建设,促进文体事业繁荣,为丰富全县人民的文化体育生活尽职尽责;
6、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举报、认真办理人大、政协代表提案和上级交办的有关案件、件件有回音,件件有着落,让群众满意;
7、实行政务公开,设立公示板,把局机关的工作范围和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向社会公开,接受各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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