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
主要职能
(一)划出的职能
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为县财政局。
(二)增加的职能
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的审计监督。
(三)现职能
根据有关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对县直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县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县直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3、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5、依据国务院规定,对国有资产占有控股地位或
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
的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7、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8、对政府部门管理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实施审计。
11、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殊事项,向有关崐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2、受理与审计机关职责相关的人民来信、来访和举报事宜。
13、完成上级审计机关和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审计事项。
14、对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5、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
16、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事项,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