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内容
司法局机构职能
(一)县司法局是主管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县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具体实施。
2、研究制定全县依法治理和普法、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督促全县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3、监督和指导全县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工作。
4、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管理、指导全县基层司法所工作。
6、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7、管理和指导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8、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人员的业务培训。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司法局领导分工
盖成文局长:
负责司法局全面工作,并分管办公室、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
张东华副局长:
分管普法、律师管理和法医鉴定管理工作,分管法制宣传股、律师事务所、法医司法鉴定工作。
刘兴江副局长:
分管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工作、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工作、“148”法律咨询中心工作,分管基层业务股。
司法局下属单位
县公证处、宝石律师事务所、满诚律师事务所、中心法律服务所、各乡镇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
股室及下属单位基本职能
1、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安全卫生、财务、人事、老干部、车辆、局机关行政事务等。
2、基层工作科。负责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业务管理、检查与指导;人民调解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等。
3、法制宣传科。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全县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驻县省市属各单位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组织领导干部的法律学习培训与考试。
4、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全县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
5、公证处。主要办理全县各类公证事务。
6、辽宁宝石律师事务所。主要承担全县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代理工作。
7、辽宁英辉律师事务所。主要承担全县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代理工作。
8、中心法律服务所。主要承担全县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非诉讼的代理工作。
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2、五保户、特困户、灾民等接受生活救济的;
3、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必须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纯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经济困难是否认可等详细情况。
公民就何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8)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人;
(9)残疾人(含退伍伤残军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10)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的并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2、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范围
在刑事诉讼中,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而未指定辩护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1、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
(1)公民因刑事诉讼案件申请法律援助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公民因其它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申请事项处理机关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3)《法律援助条例》没有规定接受申请法律援助机构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向申请事项处理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没有处理机关或者暂无法确定处理机关的,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申请事项发生地县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公证工作业务范围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机关可以办理何种事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辽价发[2005]113号附)
1、证明法律行为
(1)证明合同、协议
①证明经济合同
ⅰ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收取0.25%;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部分,收取0.2%;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部分,收取0.15%;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收取0.1%;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部分,收取0.05%;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ⅱ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收取0.8%;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收取0.6%;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收取0.5%;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部分,收取0.4%;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部分,收取0.3%;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部分,收取0.2%;30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含400万元)部分,收取0.1%;4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②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倍。
(2)证明收养关系:
①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
②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
③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800元。
(3)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2)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400元。
(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
(4)办理证据保全
①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200元。
②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600元。
③对物的保全:ⅰ不动产每件收费800元;ⅱ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
④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800元。
(5)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4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ⅰ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ⅱ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4、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5、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6、办理遗嘱公证
(1)证明遗嘱,每件收费200元;对疑难、复杂的可酌情增收,但不得超过一倍。
(2)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60元。
(3)清点遗产
①经公证遗嘱的遗产清点,每件收费300元。
②未经公证遗嘱的遗产清点,每件收费500元。
(4)保管遗产,收费由双方议定。
(5)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500元。
7、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1)对财产的清点
①公民家庭财产,每件收费500元;财产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的,可酌情增收,但不得超过一倍。
②企业或其它组织财产,每件收费1000元;财产价值超过50万元以上的,可酌情增收,但不得超过一倍。
(2)对财产的清算,每件收费500元。
(3)对财产的评估、估损,每件收费200元。
8、证明其它民事法律行为的设产、变更、终止
(1)委托、声明
①涉及人身权益,每件收费150元。
②涉及财产关系,每件收费300元。
(2)信誉担保每件收费150元。
(3)计划生育、九年制义务教育协议等批量公证每件收费30元。
(4)开奖、抽签评奖及其它现场公证
①涉及社会公益活动,每件收费500元。
②涉及商业活动,每件收费1000元。
③其它现场活动,每件收费800元。
(5)招投标公证
①标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500元。
②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每件收费1000元。
③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每件收费3000元。
(6)认领亲子,每件收费300元。
(7)其它
①不涉及财产关系,每件收费100元。
②涉及财产关系,每件收费200元。
9、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1)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60元。
(2)抵押登记,每件收费200元。
(3)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每件收费200元;
(4)代办认证事项,每件收费50元。
(5)代拟公证法律文书,公民:每件收费100元;法人、组织:每件收费200元。
(6)修改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元。
(7)解答法律咨询
①一般性的,免收。
②涉及商业性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元,或按计时收费,每小时收费20元。
10、依法办理的其它法律服务事务
(1)查无档案记载,每件收费100元。
(2)上门受理公证事项,每件收费80元。
(3)常年公证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
(4)公证档案查询,每件收费20元。
(5)外文翻译,每件仟字收费80元,不足仟字的按仟字计算。英文以外的语种外文翻译收费要加倍。
(6)公证书副本,普通纸:每份10元;专用纸:每份20元。
11、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12、其它新的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司法厅批准后执行。
律师工作可以从事的业务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即《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费;
①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4%—5%,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
②10万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3%—4%;
③50万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2%—3%;
④100万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1%—2%;
⑤500万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0.5%—1%;
⑥1000万元以上部分(含1000万元)最高不超过0.5%。
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3、代理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1)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100—200元/次;
(2)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3000元/件;
(3)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①侦查阶段(含申请取保候审)1000—3000元/件;
②审查起诉阶段1000—3000元/件;
③审判(一审)阶段1500—4000元,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酌减。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1000—3000元/件。
5、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各市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在幅度价格范围之外上下浮动,上浮最高不超过一倍(按标的额规定的比率收费标准不再不上浮),下浮不限,由各市物价局、司法局确定本地区具体浮动幅度,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同意后执行。
6、重大、复杂案件收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办理时间、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性犯罪和其它重大的、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可在不高于基准价5倍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7、关于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
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情况自行制度收费标准,报当地律师管理部门备案,应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后实施收费。
8、本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从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