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人事局政务公开
人事局领导分工及职能 

1、领导及其分工
局 长:郭永珍 主持人事局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日常、工资福利等工作。
副局长:徐文才 分管公务员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等工作。
2、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人事、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我县实际制定相关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综合管理。组织实施我县国家公务员的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考核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项制度和法规。
3、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资格评定(考试)和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各学科、技术带头人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国家奖励表彰制度,拟订县政府奖励表彰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并指导和管理政府奖励、表彰、惩戒工作。
5、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退休退职工作,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退休政策。宏观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工作。
6、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和跨省市人员调动工作。
7、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迁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
8、负责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9、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规范人才市场,参与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10、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11、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内设机构及其职责
1、办公室(2人)
负责局机关会议的组织、综合性材料的起草、文电处理、会议记录、提案处理以及信访、保密和机关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人事信息调研工作。
2、公务员管理股(1人)
负责拟订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规划和职位分类、非领导职务设置等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职务升降、职务任免、调任、转任、轮岗、竞争上岗、回避、纪律、奖励、惩戒、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项工作;承办县政府提请县人大任免人员及县政府直接任免人员的具体事宜;指导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奖励表彰制度,拟订县政府奖励表彰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并指导和管理政府奖励、表彰、惩戒工作
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和跨省市人员调动工作。
贯彻执行军队专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法规,负责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家属安置工作;负责指导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
3、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1人)
负责拟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工作;组织选拔和推荐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各学科、技术带头人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岗位设置、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审核及资格评审核准、职务聘任和聘后考核工作;负责全县初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调整和组织评审工作。
负责建立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库,负责聘请外国专家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4、工资福利股(2人)
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制度、政策和标准;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标准,并办理人员定级、调资审批手续;负责技术工人技术等级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因公伤残鉴定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审批工作。

清原满族自治县编委办公室领导分工及职责
一、领导及其分工
县编委办公室主任 徐文才 主持编委办全面工作。
县编委办公室(1人),不设内部机构,设股级秘书1名。
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1人),挂靠在县编委办公室,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全县机构编制管理相关制度、政策。
2、负责草拟县乡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指导、协调县委各部门之间,县政府各部门之间及县委各部门和县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4、负责审核县乡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总额和领导职数总额。
5、负责草拟县乡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6、负责审核县乡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总额和领导职数总额。
7、负责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有关增减机构、改变机构规格、增减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问题的调查论证工作,为编委会提供决策依据。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号令),全县所有县、乡所属事业单位均应进行登记。
一、登记程序及时限
1、申请:领取《事业单位登记申请书》或在网上申请(WWW.LSD.GOV.CN),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2、审批:经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3、年检:每年3月31日前,由登记主管机关予以年检。
4、注销登记:事业单位被撤消、合并、解散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5、公告:事业单位的登记、变更登记以及注销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予以公告。
二、处罚
事业单位在登记工作中如有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职称评定:
一、评定专业
工程、农牧业、中小学中高级教师、新闻、中专、广播等。
二、评定条件
1、技术员级:中专毕业(专业对口,下同)一年以上,计算机考试合格。
2、助理级:中专毕业4年以上,担任技术员4年以上;大专毕业三年以上,计算机考试合格。
3、中级:大专毕业4年以上,担任助理级4年以上,取得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
4、高级:大学本科毕业5年以上,担任中级5年以上,取得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
三、评定时间
申报材料时间为每年的4-5月。评委会例会时间为每年6-9月。
四、评定程序
本人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后,初级评审材料报县人事局预审,合格后由相应专业评委会评审;中、高级评审材料经县人事局同意,报市行业主管部门,经市人事局预审合格后,交相应专业评委会评审。
五、需参加统一考试取得职称的专业:
会计、经济、统计、审计、卫生技术专业、房地产评估师等。
六、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中小学教师初级职称,可直接确定产生。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辽价函[2005]95号文件的规定,收费标准如下: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为300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为160元,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含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费为100元。

工资基金管理监察:
一、监察内容
1、监察职工人数计划执行情况,增加职工是否在计划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监察工资基金支付项目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工资政策、标准。
3、监察是否通过《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支付工资。
二、审批办法
单位人员、工资总额有变化当月批,无变化按季批。
三、处罚办法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给予经济处罚,对责任人将给予行政处分

福利政策:
一、丧葬补助费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为3477.54元。
二、抚恤金发放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三、休假制度: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7天;参加工作满15年以上的,休假14天;参加工作满1年未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1、父、夫年满6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妻年满5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者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或大中专学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者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或大中专学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公务员录用: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程序如下:
一、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二、报名。县、市人事部门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者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三、考试。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法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四、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的要求确定。
五、考核。招考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考试、面试、体检合格者进行考核。
六、公示。对拟录用人员予以公示。
七、录用。由人事部门对拟录用的公务员办理录用手续。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取。

人事争议仲裁:
一、范围
1、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所能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辽价费字〔2000〕54号文件收费标准如下:
1、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每件处理费标准:3人以下的20元;4—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人事争议仲裁案件50元。
2、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包括表证工本费,资料费,鉴定费,勘验费,差旅费,证人误工补助费等。
3、其他有关事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68号文件中《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我县依法登记或者备案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一、程序
1、岗位设置。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2、签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按照岗位的资格条件,对现有正式职工采取竞聘上岗,双向选择等方式,择优聘用。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四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档案,经鉴证的,鉴证机关留存一份。
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辽价费字〔2000〕54号文件,收费标准如下:
1、聘用合同鉴证收费每份3元,变更聘用合同鉴证收费每份1元,续订合同不收费。

2、聘用合同鉴证费由聘用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各负担一半,变更聘用合同鉴证费由提出变更合同的一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