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委
主要职能
(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察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及省、市、县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县委和县政府机关各部门,各乡镇、县直属各企业事业单位党的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销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乡镇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政府任命的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做出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县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党员和政府工作人员遵守纪律和法令法规,为政清廉。
(六)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有关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参与制定党内有关法规。
(七)调查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建议;变更或撤销本级和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八)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全县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考核、培训工作。
(九)协助县政府抓好全县纠风专项治理和行业作风建设的指导检查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