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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关于增加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文件号:清政办发〔2018〕60 号    成文日期:2018-8-10
文件正文  
清政办发〔2018〕60 号

关于增加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经审查确认,清原满族自治县价格监督检查局具备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增加为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特此公告。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检委,县法院,县检察院,驻县省市属单位,各新闻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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