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经审查确认,清原满族自治县价格监督检查局具备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增加为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特此公告。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检委,县法院,县检察院,驻县省市属单位,各新闻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