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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号:清政办发〔2018〕45 号    成文日期:2018-6-25
文件正文  
清政办发〔2018〕45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关于印发〈抚顺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抚环发〔2018〕25号)要求,围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突破水”的工作目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利用2018-2019年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县级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努力实践“保”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

  (一)依法依规完善保护区规定工作。计划于2019年底前,完成县城第二水源地划定工作,同时按要求完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制作,建立健全水源地基础信息档案。

  (二)健全完善保护区边界标志标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督促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设立地理标志和警示标志,对尚未完成设立或设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限期设立或整治到位。

  (三)认真整治保护区环境违法问题。排查保护区内涉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网箱养殖、旅游餐饮、游船码头等问题,所有问题要按期清理或整治到位。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领导组织。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环保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为副组长;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城建局、县交通局、县农发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全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负责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部门分工。县环保局、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县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全县开展本辖区专项排查和问题整改工作,对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核查,组织协调做好信息汇总及上报工作。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城建局、县交通局、县农发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排查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8年4月4日前)。向市环保局上报专项行动联系人名单。

  (二)全面摸排阶段(2018年4月10日前)。对保护区各类信息逐一核查。重点查清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矢量信息编辑以及环境违法问题等情况。建立问题台账清单,报送市环保局,并将问题台账清单向社会公开。

  (三)方案制定阶段(2018年4月30日-9月25日)。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结合保护区划定工作,统筹考量,科学合理制定县级保护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同时,要倒排工期,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四)全面整改阶段(2018年底前)。要建立问题台账清单整改销号制度,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精准施策、积极稳妥、如期有序推进各项整治任务,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并向市环保局备案。每周四16时前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简报,每月14日16时点前向市政府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开。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各级责任。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责任落实到人,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助、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有序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小孤家水库和第二水源地所在乡镇是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勇于担当,勇于硬碰,实行乡镇领导包案制,辖内每个水源地都要有一名乡镇领导负责,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环境违法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县领导小组成员将按区域进行包保,负责督促指

  导检查工作。对工作明显滞后,整治进度迟缓的乡镇,将派出特别工作组公开进驻,督办问题解决。

  (二)明确整治标准。我县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未设立保护区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予以设立或纠正;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予以清理整顿,切实找准问题,分类整治,分类施策。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深入、细致地实施开展专项排查工作,建立保护区问题台账清单,科学制定保护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制定问题台账清单整改销号制度,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对在专项行动工作中发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确实存在不符合实际、不利于保护的情况,需要作出调整的,依法依规提出调整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定期开展水质监测,确保水源地水质得到保持和改善。

  (二)严格责任追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加强部门沟通协助,严格审批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项目,严防问题反弹,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源地水质变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及时向市环保局调度反映我县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已完成排查整治工作的随时接受上级部门检查及抽查。

  (三)强化信息公开。从2018年开始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公开制度,在政府网站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从2018年4月起,每月底前公开问题台账清单和整治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可邀媒体、公众等参与执法检查,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努力营造共抓大保护的良好氛围。

  (四)健全长效机制。县政府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检委,县法院,县检察院,驻县省市属单位,各新闻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5日印发


  


 
文件解读  

清原满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按照《关于印发〈抚顺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 动方案〉的通知》(抚环发〔2018〕25 号)要求,围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突破水”的工作目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 方案。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要求,利用 2018-2019 年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县级城市地表水 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划、立、治” 三项重点任务,努力实践“保”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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