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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件号:清政办发〔2018〕53 号    成文日期:2018-7-20
文件正文  
清政办发〔2018〕53 号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乡镇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对预案》《抚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对预案》《抚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公共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2.1县减灾委员会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2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县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供咨询意见。


  2.3受灾乡镇工作组


  县减灾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和县政府安排部署,可设立受灾乡镇前线灾情评估、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1)灾情评估组。由县民政局、水务局、农发局、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城建局、统计局、气象局、地震台等部门组成,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工作;负责灾情、受灾乡镇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减灾委成员间的共享工作;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乡镇需求评估。地震灾害情况统计、损失评估和上报工作,由县地震台负责。


  (2)转移安置组。由县民政局、移民局、交通局、人防办、消防大队、城建局、水务局、教育局、人武部、武警中队等单位组成,协助受灾乡镇提出受灾人员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


  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3)后勤保障组。由县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农发局、粮食局、供电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为受灾人员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4)医疗防疫组。由县卫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为受灾人员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受灾乡镇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以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5)安全保卫组。由县委政法委,县安监局、公安局、环保局、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等部门组成,负责受灾乡镇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受灾乡镇社会稳定。协助组织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6)恢复重建组。由县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城建局、交通局、农业局、水务局、审计局、供电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石油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后居民房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受灾乡镇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7)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报社等部门


  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必要时经县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县长)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灾害预警响应


  县水务局、县国土局、林业局、农发局、气象局、地震局等部门应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成员单位通报灾情预警预报信息。


  3.1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2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害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


  3.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乡镇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


  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政府、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预警响应,由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及时通报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涉及乡(镇),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4信息报告与发布


  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


  (其中包含村1小时,乡镇0.5小时)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县民政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政府、市民政局。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向市民


  政局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


  灾情数据并向市民政局报告。


  对干旱灾害,乡镇政府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乡镇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乡镇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救助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Ⅰ、Ⅱ、Ⅲ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协调指挥,Ⅳ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协调指挥。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a.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或3万人以上。


  (2)县政府决定应启动该响应的其他灾害情况。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主任主持灾情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受灾乡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受灾乡镇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乡镇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乡镇需求评估。


  (4)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为受灾乡镇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局、铁路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受灾乡镇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受灾乡镇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县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负责协调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县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改局、农发局、粮食局保障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民政局协调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城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设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卫计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网络舆情导控等工作。


  (8)县民政局视灾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民政局和县慈善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下限含本数,下同);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


  间或15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2万人以上、3万以下。


  (2)县政府决定应启动该响应的其他灾害情况。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成员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主持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分析受灾乡(镇)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乡(镇)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减灾委或县民政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受灾乡镇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受灾乡镇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受灾乡镇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乡镇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乡镇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


  局为受灾乡镇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局、清原火车站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县卫计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县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6)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民政局和县慈善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


  作。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应急


  响应: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


  或1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应启动该响应的其他灾害情况。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授权其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乡镇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乡镇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民政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受灾乡镇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受灾乡镇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县民政局为受灾乡镇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局、清原火车站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县卫计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


  作。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应急


  响应:


  a.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300


  户以上5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数占农牧业人口3以上或5千人以上、5以下或1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启动该响应的其他灾害情况。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乡镇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乡镇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受灾乡镇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受灾乡镇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乡镇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为受灾乡镇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卫计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


  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5.5.1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5.2一次灾害过程同时影响2个及以上乡镇时,灾情合并统计。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政府评估受灾乡镇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本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需申请上级资金支持,及时向市财政局、省财政厅、市民政局、省民政厅提交请款报告。县民政局指导灾区乡镇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县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乡镇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乡镇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县民政局应当在每年9月底至10月上旬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根据乡镇受灾情况,向市民政局申请专项资金,对灾民实施救助。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2县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灾工作的绩效。县发改局、财政局、农发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保险理赔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县民政局根据受灾乡镇政府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县民政局按照中央和省市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向县财政局提出县本级资金补助建议,并与县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行文,申请中央和省市补助资金支持。中央和省市补助资金到位后及时下拨。


  6.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乡镇政府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乡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民政局。


  6.3.4县城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县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辽宁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县级资金预算,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乡镇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7.1.1县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


  入财政预算。


  7.1.2县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特大、重大自然灾害乡镇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县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不足时,县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2物资保障


  7.2.1合理规划、建设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7.2.3严格执行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加强县乡两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确保县和乡镇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县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各乡镇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广场、村部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民政、国土、环保、交通、水务、农发、卫计、安监、林业、地震、气象、慈善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


  会商、赴受灾乡镇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完善非受灾乡镇支援受灾乡镇、轻受灾乡镇支援重受灾乡镇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建设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实现灾情、受灾乡镇需要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


  7.7.2整合民政、国土、环境、交通、水务、农发、卫计、安监、林业、地震、气象等部门灾害风险调查信息,建设全县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库。


  7.7.3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


  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宣传和培训


  7.8.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预案的部门配套工作方案,报县民政局统一汇编。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6月25日制发的《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清政办发


  〔2014〕15号)同步废止。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检委,县法院,县检察院,驻县省市属单位,各新闻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印发


  


 
文件解读  


清原满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解读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乡镇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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