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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县“惠农贷”工作的意见
文件号:清政办发〔2018〕39 号    成文日期:2018-6-7
文件正文  
清政办发〔2018〕39 号

  根据《关于印发<抚顺银政“惠农贷”操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抚农发〔2017〕203号)文件要求,县政府印发了《抚顺银政“惠农贷”操作管理补充办法》(清政办发〔2017〕53号),结合我县“惠农贷”工作开展情况,县政府决定对《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明确。

  一、风险分担的调整

  由于各乡镇政府财政普遍困难,开展“惠农贷”工作财政压力较大,经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减少乡镇风险分担比例。原市政府承担35风险补偿责任不变;乡镇惠农贷款总量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乡镇政府承担风险补偿责任由17.5降至5,县政府承担30;乡镇惠农贷款总量超过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乡镇政府承担风险补偿责任为10,县政府承担25;乡镇惠农贷款总量超过300万元以上的,乡镇政府承担的风险补偿仍然按17.5不变,县政府承担17.5;经营银行承担的30风险补偿责任不变。二、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在“惠农贷”工作的职责乡镇政府根据本乡镇产业发展重点优先推荐拟“贷款户”,积极做好拟贷款户筛选确认工作。乡镇接到村级推荐表后由乡镇党委召开专门会议对拟贷款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及时统计汇总信息,将拟“贷款户”推荐报送给“惠农贷”工作中心。

  三、全县“惠农贷”经营银行的调整

  (一)邮储银行清原支行加入“惠农贷”经营银行,负责拟贷款户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惠农贷款的审批发放和贷款回收职责。

  (二)农业银行清原支行负责拟贷款户50万元以上惠农贷款的审批发放和贷款回收职责。

  四、“惠农贷”审核流程

  经乡镇初审合格的拟贷款户填写推荐表,由乡镇党委书记和镇长共同签字盖章后报县“惠农贷”工作中心,经“惠农贷”工作中心现场核查,符合条件后,相关牵头单位领导签字盖章,提交县政府,由主管副县长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形成会议纪要后送银行信贷部走放贷程序。

  五、对《办法》部分调整后的相关要求拟贷款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由县妇联牵头组织实

  施,其它部门配合;拟贷款50万元以上的由县农发局牵头组织实施,其它部门配合。对拟贷户要把握如下标准:企业法人户200万元以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100万元以下、农户20万元以下。

  各乡镇要切实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情况,让惠农贷款起到助推本地经济发展的动力。乡镇原“惠农贷”任务指标不变。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7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检委,县法院,县检察院,驻县省市属单位,各新闻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7日印发


  


 
文件解读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县“惠农贷”

工作的意见解读

根据《关于印发<抚顺银政“惠农贷”操作管理试行办 法>的通知》(抚农发〔2017〕203 号)文件要求,县政府印 发了《抚顺银政“惠农贷”操作管理补充办法》(清政办发 〔2017〕53 号),结合我县“惠农贷”工作开展情况,县政 府决定对《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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