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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关于全县发展产业扶贫项目的指导意见
文件号:清政办发〔2018〕38号    成文日期:2018-6-7
文件正文  
清政办发〔2018〕38号

  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特色富民产业为着力点,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和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创新产业扶贫工作模式,实施产业扶贫巩固提升工程。

  一、政策依据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精准脱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抚委发〔2017〕7号)、《关于印发抚顺市2018年产业精准脱贫工作要点的通知》《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7]305号)等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我县发展产业扶贫项目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扶持,群众主体,加强示范引导,注重生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综合考虑资源优势、产业基础、市场需求等因素。

  (二)创新机制,精准受益,抓住关键环节,使贫困户稳定、长期受益。

  (三)整合资源,协同推进,加大贫困村特色产业发展支持力度,整合各类资金、项目和优惠政策,精准特色产业帮扶措施。

  三、发展目标

  按照“2016-2018年三年集中攻坚,2019-2020年巩固提高”的总体要求,扶持建设一批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特色产业基地,实现户户有脱贫门路,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确保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如期实现稳定脱贫。

  四、产业扶贫发展途径

  (一)自主发展产业项目模式

  1.小种植:发展中药材(三年生以上品种)奖补资金500元/亩;发展日光温室(标准棚)奖补资金3000元/栋,发展冷棚(标准棚)奖补资金1500元/栋;其余种植项目(玉米除外)奖补资金200元/亩。

  2.小养殖:养殖牛、马、驴、骡奖补资金1500元/头;养殖猪、羊奖补资金300元/头、只;鸡鸭鹅等禽类养殖合计达到20只以上,奖补资金20元/只;养蜂3箱以上,奖补资金500元/箱;柞蚕养殖5亩以上,奖补资金200元/亩;水产养殖2亩以上,奖补资金500元/亩。

  3.小果木:发展耕地苗木奖补资金500元/亩;经济林奖补资金300元/亩;林下种植奖补资金300元/亩;果树种植奖补资金500元/亩。

  4.小加工、小商贸:以农业产业项目为载体,从事加工、商贸项目,年营业额达到3000元以上,且正常营业的,奖补资金1000元。

  5.其它产业项目,只要有利于贫困户脱贫,都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乡镇政府自行商议确定,并报县产业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自主发展项目补助资金不能超过3000元,项目应是当年新建实施项目。

  (二)折股量化发展模式。鼓励将贫困户的土地、林地等折价入股,扶贫产业资金向资产性收益和折股量化形式发展,折股量化资金分配按扶贫建档立卡系统中贫困人口数折股,保证资金的安全,保证贫困户受益。重点针对丧失劳动能力、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兼顾有劳动能力贫困户因自身发展动力不足等原因需要带动的,以人为单位折股量化,量化股金、带动时限、分红比例结合乡镇实际情况,自行商议确定,在折股量化股金有安全性保障措施后,将股金投入到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的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等项目,按照持股金额不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标准享受保底分红。

  (三)通过产业扶贫基地与村集体经济项目有机结合发展

  模式。每个乡镇确定一个面积不小于500亩的特色种养基地,且基地至少带动10户脱贫、10户脱贫农民持续增收。每个村确定一个面积不小于20亩的特色种养基地,且基地至少带动

  2户脱贫、4户脱贫农民持续增收。推荐带动效果好的扶贫产

  业基地参加市产业扶贫基地“双百”评选活动(一是县级100个产业扶贫示范基地遴选;二是市级100个产业扶贫示范基地遴选),倾斜享受市委、市政府“产业精准脱贫支持平台”等产业扶贫相关政策。(市指标)

  (四)“村社合一”帮扶模式。支持贫困村组建专业合作社,将政策扶持资金进社入股分红。

  (五)社会帮扶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与贫困村合作发展产业,采取“企业+农户”的方式,入股分红利润,对吸纳贫困人口达到一定比例,符合信贷条件的给予信贷支持和贴息补助。

  (六)企业帮扶模式。龙头企业纳入重点项目管理、整合资金的投入,带动贫困户。

  (七)光伏发电带动模式。按县扶贫办光伏政策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项目选择。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100覆盖。产业扶贫措施要具有长期性、连续性和可持续性,保证收入稳定;国家和省、市、县专项扶贫资金都可用于产业脱贫项目。

  (二)组织形式。以贫困户自愿加入为前提条件,各乡镇可采取多种产业脱贫方式,也可打破村与村,乡镇与乡镇的界限,联动发展产业项目,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项目申报审核由乡镇政府负责贫困户办理奖补申报手续对申报项目实地核查后,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委会和自然屯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负责审批,并报县产业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负责申请奖补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及验收工作,按相关程序办理资金审批手续,经审核后,将相关报账材料上报县扶贫办,由县扶贫办办理资金审批手续,奖补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给奖补对象,资金拨付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情况反馈给奖补对象及结对帮扶干部。

  (三)考核监督机制

  1.实行月调度、季汇总工作机制,县产业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按照项目建设任务的10进行抽查验收考核。

  2.申报对象在项目实施中有虚报行为的取消其享受奖补资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对资金全数追缴,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各单位对项目的实施、审批、验收要按程序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予以问责;情形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清原满族自治县产业脱贫领导小组名单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7日


  附件


  清原满族自治县产业扶贫领导小组


  组长:鲁国范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副组长:朱长河县农发局局长

  成员:赵大地县财政局局长赵磊县林业局局长王杨县旅游局局长裴立新县商业局局长杨雷县扶贫办主任14个乡镇的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发局

  局长朱长河担任,各成员单位分工如下:

  县农发局负责统筹协调、种养项目推进落实和绩效考评。县财政局负责产业资金的监管工作和绩效考评。

  县林业局负责果木项目推进落实和绩效考评。县旅游局负责旅游项目推进落实和绩效考评。

  县商业局负责加工、商贸项目推进落实和绩效考评。县扶贫办负责扶贫政策依据的提供共享、项目资金切块下拨和绩效考评。

  各乡镇政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开展与实施。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检委,县法院,县检察院,驻县省市属单位,各新闻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7日印发


  


 
文件解读  

关于全县发展产业扶贫项目的指导意见解读 


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特色富民产业为着力点, 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和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整合财政涉农资金,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创新产业扶贫工作模式,实施产业扶贫巩 固提升工程。 一、政策依据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精准脱贫工作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抚委发〔2017〕7号)、《关于印发抚顺市 2018年产业精准脱贫工作要点的通知》《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 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7]305号) 等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我县发展产业扶贫项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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