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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清政办发 {2018} 29号    成文日期:2018-5-24
文件正文  
清政办发 {2018} 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河长制考 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 年 5 月 24 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河长制,加强河库管理保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 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印发<抚顺市全面推进河长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抚政办发〔2018〕4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县政府对各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县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县发改局、城建 局、农发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水源办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 别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全面建立河长制“四个到位”: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意见》中确定的 6 项主要任务、《中共清原满族自治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委办发〔2017〕34 号) 确定的部门职责和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有关河库管理保护任务。

       第五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 100 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4 个等级。考核得分 90 分以上为优秀,80 分以上 90 分以下为良好,60 分以上 80 分以下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六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县直有关部门结合年度重点

工作,研究制定考核方案,细化考核指标、考核标准、部门赋 分权重及有关工作要求等,并按程序报市总河长会议审定,于 每年 4 月 30 日前印发。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各乡镇按照本办法和考核方案,对上一年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 面报告,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报县各牵头部门,抄送县河长制办公室。

    (二)部门评审。县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组成考核工作组,按照考核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及重点抽查、现场检查情况,对各乡镇上一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确定考核得分,形成书面意见 送县河长制办公室。

    (三)综合评价。县河长制办公室汇总计算各乡镇综合得 分,形成综合考核报告,报县总河长会议审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县总河长会议审定后,转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及其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县政府对各乡镇的绩效考核体系。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乡镇,有关部门要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乡镇,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 同时抄送县河长制办公室;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总河长、县副总河长或县河长约谈乡镇主要负责人及总河长。

       第九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 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全面推行实施河长制工作不到位的直接、主要、重要责任人员按相关规 定予以追责。

      第十一条 各乡镇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清原满族自治县河长制工作考核细则

 

 

      抄送: 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检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驻县省市属单位,各新闻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5 月 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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