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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关于印发《清原县靠山屯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文件号:清政办发 {2018} 27号    成文日期:2018-5-21
文件正文  
清政办发 {2018} 27号

      清原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清原县靠山屯及城中村棚户区改 造项目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 真组织实施。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 年 5 月 21 日

清原县靠山屯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

目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全县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抚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抚政办发〔201519《清原满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清政发〔20183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棚户区改造工程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坚持“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征收对象、安置房源、安置户 型、分配方案、选房程序、安置结果全部公开,广泛接受被 征收人及社会各界监督,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二、征收范围

靠山屯地区、老气象站地区、龙岗桥北侧地区、龙岗桥 南侧地区、预开通日红街地区详见征收界线图

三、责任分工

县政府负责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 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县征收办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工 程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以下简称


 

 

县征收中心)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与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确定

1. 房屋的权属、性质、用途、建筑面积等,按照房屋权 属证书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与登记机关房屋登记簿 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 记簿为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41

颁布前建造,具有土地、规划等审批文件的房屋;或 1990

41 日之后建造,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经认定后可参照有 证房屋给予补偿。

3.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筑物重置成本结合成新予以补偿。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的房屋不予补偿,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予以拆除。

4.  对只有产权证或批件而无房屋实物的不予补偿和安

 

置。

5. 对产权证或批件中载明的房屋坐落位置与实际房屋坐

 

落位置不相符的,按未经登记的房屋调查、认定、处理。 6.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原租赁


 

 

关系终止。房屋承租人可按照征收当时的房改政策将原房屋 参加房改,享受私有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

房屋承租人不参加房改的,实行货币补偿,按货币补偿 金额85对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15对房屋所有权进行补偿。

(二)安置方式

1. 新型货币化安置。

2. 货币安置。

(三新型货币化安置

1.住宅安置面积的确定

(1)          征收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原房屋权属登记面积等额(1:1)予以安置住 宅房屋,被征收人不拿差价。

(2)          对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可在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面积的基础上增加面积,增加面积后最低补偿面积标准45

平方米以下部分为改善面积,每户可扩大不超过 10 平方米的扩大面积。

(3)          改善面积部分,按照 800/ 平方米收取;扩大面积部分,按 1500/平方米收取;超出扩大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

(4)          征收面积超过 75 平方米75 平方米的,经

征收人申请,可以分户分户后最小征收面积不得低于 20


 

 

方米),分户后改善面积部分按照 1500 元/平方米收取,扩

大面积部分按照 2500 元/平方米收取(仅限一户)。

2.唯一住房安置

(1)          凡符合产权房分户且符合唯一住房条件的,分户后按 1:1 的比例予以安置住宅,增加面积到最低补偿面积标45 平方米的改善面积部分按照 1500/平方米收费,扩大面

积部分按照 2500 元/平方米收取,超过部分按市场价收取。

(2)          凡仅有无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唯一住房条件的独立房屋,被征收人要求安置的,被征收人原面积从零算起, 不超过 45 平方米部分按照 1500/平方米收费,超过部分按市场价收取。

唯一住房的条件:

(1)1990 年前建造的无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具备独立的使用功能,被征收人具有独立户口簿,且户口簿载 明被征收人居住在征收范围内并与房屋坐落位置相符。2016 420 日前户口簿分户,必须由相关单位证明分户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2)   征收无房屋所有权证但已取得土地使用证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户口在征收范围内并与土地使用证地址相符 ,土地价值由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估价报告 经国土部门备案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补偿。房屋作为地 上附着物,按照重置成本结合成新,经评估予以残值补偿。


 

 

在本县无其他住房的且未得到过征收安置补偿的,可以 申请按唯一住房安置,土地由国土部门无偿收回。

(3)   由所在的社区或村委会证明被征收人确系 20164

月 20 日至今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

(4)   被征收人必须持有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被征收人本人及同一户口簿家庭成员在县域内没有其他产权房屋 、未得到过征收补偿安置的证明。

(5)   未出租或转借他人,仅用于本人居住的。

(6)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

以上(1)、(3)、(4)、(5)、(6)条件或(2)、(3)、(4)、(5)、(6)必须同时具备。

3. 分户安置

凡符合如下条件的允许分户安置:

(1)          被征收房屋户均征收面积在 20 平方米20方米以上。

(2)           分户的被征收房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 间,且每个自然间适宜单独居住。

(3)          分户人必须具有独立户口簿且户口簿载明被征收人居住在征收范围内。2016420 日前户口簿分户的,必须由相关单位证明分户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4)          由所在的社区或村委会证明被征收人的人口结构已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家庭,且分户人确系 2016420


 

 

日至今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

(5)          被征收人必须持有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被征收人本人及同一户口簿家庭成员在县域内没有其他产权房的 证明及未得到过征收补偿安置证明。

(6)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4. 申请分户安置、唯一住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应当保证提 供的证明材料和房屋状况的真实性,并出具承担法律责任承 诺书,采取虚假手段骗取补偿或安置的,一经发现,所订立 的补偿协议自行解除,由县征收中心依法追回违法所得,被 征收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

(四)住宅房屋窗改门产权调换与安置利用地面一层

临街住宅从事经营活动房屋,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住宅 性质予以安置和补偿。经县城建局、房产等部门正式审批, 持有“窗改门”合法手续,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能够提供 依法纳税证明,实际正在营业的住宅房屋,对被征收人按照 每月每平方米 30 元标准一次性给予 12 个月的补偿费用。

(五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与安置

1. 征收非住宅房屋,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 估价格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原房 屋权属登记面积予以安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评 估结果结算新旧房屋差价。并应当承担下列费用:


 

 

(1)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

(2)          货物运输和设备的拆装费用;

(3)          室内外装饰装修的评估补偿费用;

(4)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损失。

2.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1)   具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经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2)   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3)   正常生产经营,能够提供征收决定发布一个月前的

 

有效完税证明。

新型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的确定。被征收人获得购 房安置补偿金额=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被征收人按本方案 调换后面积×该地块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改善、扩大面 积款-差价款。

货币补偿。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 被征收权属登记面积低于 45 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给予面积补贴。

补贴面积=45 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被 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补贴面积×被征收房屋房地


 

 

产市评估价格×30 )×120 +奖费+搬迁+其他的补偿费。

搬迁补助费、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及其 他补偿费

1. 住宅房屋补助费

(1)          搬迁补助费:对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600/户;对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

次性搬迁补助费 300/户;对被强制征收的不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用。

(2)          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对选择新型货币化安置现房的给予被征收人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 300/户(按 2 个月计算);对选择新型货币化安置在建房及待建房的,由安 置房源提供单位给予被征收人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300/

/月,过渡期限从搬迁验收合格之日起至配户之日止,不足 1

个月按 1 个月计算;采用集中供暖的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

500//月。超过 2 个月,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源提供单位按本方案标准承担。

产权调换楼房为多层的 6 层(含 6 层)以下的,过渡期

限为 24 个月;产权调换楼房为高层的 77以上的,

过渡期限为 30 个月,协议约定过渡期内未回迁的,临时安置

补助在原标的基础上增加 50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 6 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 经营用房搬迁与停产停业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实际的过渡期限,商 业用房如商场、酒店和浴池等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 米给予 30 元的停产停业补助,非商业用房如办公用房、学校用房、工业和仓储用房等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给 15 元的停产停业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非住宅房屋,对被

征收人按上述标准一次性给予 12 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3.奖励

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经搬迁验收合格的 被征收房屋,按房屋权属登记面积给予被征收人 300/平方米奖励,逾期不予奖励。奖励起止时间以征收决定中规定的 时间为准。

附属物补偿款、奖励款、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 补助费、经营用房补偿费等可抵顶改善、扩大面积款。

(九)附属物的补偿标准

1. 无照房补偿。凡符合无照房认定标准的无照房屋按重 置成本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无照房认定标准:(1)室内 高度在 2.2 米以上,外墙厚 370 毫米以上;(2)有固定采暖设施,屋面有防寒处理;(3)满足采光和通风要求,符合居 住条件且用于居住的。

2. 其他补偿其他补偿


 

 

地下室、菜窖、果窖、燃池、沼气池 300 元/平方米;

简易菜窖 100 元/平方米;

电表 200/块(仅限货币补偿户);

水表 100/块(仅限货币补偿户);

有线电视 300 元/户;

动力电初装费(户)(以收据为准); 供暖上网费(户)(以收据为准);

砖制仓房(平方米)重置成本评估价格; 木制仓房 50 元/平方米;

空调拆装费柜式 600/台;

空调拆装费挂式 500/台;

太阳能拆装费 600 元/台;

砖制围墙高 1.3 米以上 120 元/米;

木制杖子 10 元/米;

大门铁制 180 元/平方米;

大门木制 80 元/平方米;

手压水井 1200 元/眼;

机制水井 320 元/米;

下水井(含下水道)600 元/座; 厕所 200 元/座;

果树(3 公分以上) 20/棵; 其他树木(3-6 公分) 10/棵;


 

 

其他树木(6-20 公分) 100/棵; 5 年以上樱桃树 30/墩;

5 年以上葡萄树 40/株;

地面水泥、沥青 50 元/平方米;

地面道砖 30 元/平方米。

低保补助。被征收人或同居家庭成员家庭成员 与被征收人同一户口簿)持有低保证并经发证机关认定的, 凡选择回迁安置 60 平方米60 平方米以下户型的,给

予每户 2000 元照顾(每户只限一次)。

十一签订协议。由县征收中心与被征收人依据征收 补偿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时限,产权调换房 屋的地点和安置面积,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 停业损失,以及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等事项,签订征 收补偿协议。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 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搬迁、验收

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将房屋全部搬空,结清房屋各 项费用(水、电、暖气、维修费、卫生费等,原房屋设施 完整,手续完备,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开具《房 屋征收搬迁验收单》、《房屋征收补偿价款确认单》,自主 购房。


 

 

六、选房安置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新型货币 化补偿》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经验收合格后,县征收中 心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原则,在公示的购 买房源中选定房源。被征收人也可购买存量房,存量房购买 人必须购买经公示的房源,且购房价款(不含代收费)不得 低于《房屋征收补偿价款确认单》中确定的价款。配户时被 征收人应缴纳的费用以安置房源提供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的标准为准。

被征收人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新型货币化 补偿》和《房屋征收补偿价款确认单》与安置房源提供单 位签订《新型货币化安置协议》,以《房屋征收补偿价款确 认单》中确定的价款抵顶部分商品房销售价款,价款不足部 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价款超过商品房销售价款部分, 不予退还。

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30 日内与安置房源提供单位签订《新型货币化安置协议》,逾期不签订协议 的,原《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新型货币化补偿)》解除, 县征收中心依据本方案及评估结果与被征收人另行签订《房 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

七、下发征收补偿决定

县征收中心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


 

 

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 县征收中心报请县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国务院令第 590和《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 诉讼。

八、复议与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 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做出 征收补偿决定,依法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

九、评估机构的选择

县征收中心将征收范围、评估内容等信息在公众 媒体发布,公开邀请评估机构,接受邀请的评估单位名单在 征收范围内和公众媒体上公示。

二)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发放评估机构选择征求意见单,征求意见期限 10 天。如收回的反馈意

见单超过被征收人总数50并且超过反馈意见单总50的多数选择的评估机构,确定为该项目评估机构。

上述期限届满,被征收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 5 天内,通过公开抽签或摇号的方式随机确定评估机构,并邀请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四)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 7 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


 

 

估机构选择结果。

县征收中心应当委托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将评估机构提供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 15 日内向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备案。

十、租赁协议的解除

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用做经营、生产、居住的房 屋,自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自行解除合同。

十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二、方案解释

本方案由县征收办负责解释,办公地址:清原满族自治 县白云街 8-1。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检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驻县省市属单位,各新闻单位。


清原满族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5 月 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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