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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件号:清政办发 {2018} 20号    成文日期:2018-4-17
文件正文  
清政办发 {2018} 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 年 4 月 1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原满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的目的

科学依法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抚顺市地震应急预案》《清 原满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及对我县产生重大影响的邻区发 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性事件。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组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 协同行动、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县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体系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和受灾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1.1 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应急办主任、地震局局长、驻清部队及受灾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人武部、应急办、民政局、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 国土局、环保局、城建局、执法局、交通局、农发局、水务局、 广电局、经济局、卫计局、审计局、市场局、安监局、旅游局、 科技局、人防办、红十字会、地震局、气象局、消防大队、驻清部队、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2.1.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1)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2)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精神,视灾情与震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3)  部署和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县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4)  协调驻清部队迅速参加抢险救灾;

(5)  必要时向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县紧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措施的建议;

(6)  视灾情向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救援请求。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时,直接向省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提出救援 请


  

 

求;

(7)  负责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的决策;

(8)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的对外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2.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地震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地震局局长兼任。

2.2.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                       汇总抗震救灾相关信息,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并向受灾地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2)                       负责联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3)                       督促、落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抗震救灾工作指示;

(4)                       协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

(5)                       协调有关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工作;

(6)                       组织协调灾区现场抗震救灾的具体工作;

(7)                       负责联系抗震救灾相关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8)                       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按照《清原满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新闻应急预 案》的要求,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并指


  

 

导新闻媒体的宣传报导工作,引导好地震舆情、舆论。

县政府办:负责收集、汇总报送县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县领导报告,向相关地区和部门通报;负责传达县领导的批 示指示;协助县政府领导做好重特大地震灾害抢险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灾后重建资金的对上争取工作。

县教育局:迅速了解灾区学校受灾情况,做好灾区师生的稳定工作;统计、上报危险校舍情况,提供复课所需保障条件。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加强灾区治安治理和安全保卫, 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 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 救济物资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调 拨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受灾 地区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慰;指导 灾区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 活;收集灾情信息,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司法局:迅速有序地将犯罪、戒毒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 维护狱(所)内安全稳定。

县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 区救济补助资金。


  

 

县国土局:做好安置点的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工作,组织专家对灾区进行应急调查,为防治次生灾害提出建议措施。

县环保局:防止灾区各类污染事件的发生,对灾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提出有关建议。

县城建局:负责组织或协调对灾区城市破坏的排水、道路、供水、供热、燃气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负责组织对灾区开展房屋抗震性能鉴定工作。

县交通局:组织或协调各级工程抢险队伍,尽快修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收集公路、桥梁等灾情信息,并上 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农发局:负责保障灾区粮食应急供应,统计农作物和设 施农业受灾情况,帮助恢复灾区农业。

县水务局: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力量,配合救灾队伍,对遭 受破坏的水库、大坝等水利工程进行抢险抢修;对易发生次生 水灾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县广电局:按照《清原满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工作。

县文体局:负责震时县内的文物保护和震后的文物修复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采取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等,确保灾区饮水卫生,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县市场局:负责灾区食品和药品的监管工作,为灾后恢复 重建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技术保障。

县安监局:会同县公安局、国土局、水务局、环保局以及石化、冶金、建材、机械、电力等企业防范和处置次生灾害, 根据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防止因地震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同时负责灾区矿山企业的监察管理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收集和统计景区、饭店人员伤亡、滞留等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组织游客疏散,统计、评估旅游行 业的损失情况。

县人防办:实时采集灾区现状、群众受灾情况、部队官 兵救援进展情况等各类图像资料。

县红十字会:募集管理救灾款物,建设和管理救灾备灾 设施;开展救助活动,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人道 主义援助。

县地震局:负责震情、灾情速报工作;报出震情趋势判 定意见;提供震区的人文基本情况、震害快速评估结果;会同县民政局、城建局等部门开展现场灾情调查、经济损失评估工 作,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市地震局。向县政 府提出派遣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建议,经批准后,组织、管理县地震灾害救援队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行动;视情况请求市地震局派遣工作组指导、支援工作。

县气象局:提供灾区气象监测,为应急救援辅助决策提 供帮助。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各自企业开展 应急通信保障及抢修工作,优先保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的通信畅通;收集灾情信息,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军部队、组织民兵力量,配合有 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设施抢险抢修等。

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或协调灾区供电企业尽快恢复被毁 坏的输、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保证灾区用电。

其他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任务和指挥要求,迅速展 开救灾相关工作。

2.4  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2.4.1 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需要,成立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授权或指派相关人员担任。

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群众生活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组、社会治安组、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等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和分工,承担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2.4.2 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职责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方案;

(2)  部署和组织各应急救援小组按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震区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3)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地震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抗震救灾指示;

(4)拟定新闻报道工作方案,经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授权后,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2.4.3 现场专项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

(1) 综合协调组。由县地震局、县政府办、人武部、公安局、武警大队、民政局等单位组成。

负责拟定抗震救灾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建议;传达和贯 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震区 乡镇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 督促落实,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汇集、上报灾情和 抗震救灾进展情况;负责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文件、简报 等各类文书资料的起草、准备和整理归档。

(2)  抢险救灾组。由县人武部、公安局、经济局、地震 局、安监局、消防大队、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

负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3)  群众生活组。县民政局、教育局、经济局、民政 局、财政局、城建局、执法局、农发局、人社局、旅游局、 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

负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 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 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保障灾区群 众基本生活。

(4)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县卫计局、经济局、市场局、农发局、人武部、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

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 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和食品, 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防控。

(5) 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县发改委、城建局、执法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经济局、广电局 、交通局、水务局、农发局、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单位组成。

负责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积极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

(6) 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组。由县地震局、 经济局、交通局、国土局、环保局、市场局、气象局等单位组成。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扑救火灾, 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 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 及时通知事发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河流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7) 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县地震局、民 政局、财政局、国土局、城建局、执法局、经济局等单位组成 。负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

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 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 损失进行评估。

(8)  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民政局、旅游局、地震局等单位组成。

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 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9) 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积极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0)  救灾捐赠组。由县民政局、市场局、旅游局、红十 字会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捐赠事务。

(11)  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由县委宣传部、县经济局、地震局、公安局、人社局、市场局、旅游局、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

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 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负责协调国外和港澳台地震救援队在灾区的活动及现场 救援工作。


  

 

3  响应机制

地震灾害按震情和受灾程度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3.1.1 一般地震灾害

(1)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  当发生 4.0≤M<5.0 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1.2 较大地震灾害

(1)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5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  当发生 5.0≤M<6.0 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3 重大地震灾害

(1)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50 人以上、300 人以下死亡

(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 6.0≤M<7.0 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4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300 人以上死亡(含失

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全县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 1以上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 M≥7.0 级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与级别调整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别对应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当灾区乡镇政府无能力有效开展抗震救灾活动,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人口稠密的城镇和其他特殊地区,灾区救灾能力不 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县政府组织、协调时,可根据灾区实际 情况,提高响应级别。

当地震灾害未达到相应预计的受灾程度,灾区当地政府有能力处置,为避免应急响应过度,应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响应级 别。

县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宣布。

3.3  响应终止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救援情况,决定响应终止。

4  监测与预警

4.1 信息监测

县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台站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县地震局对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分析处理并开展震情跟踪工作。

4.2 地震预警

(1)  县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和预警,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

(2)  地震预报预警发布后,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按要求立即组织人员疏散、隐患排查和抗震加固工作。

(3)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省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5  响应内容

地震发生后,相关单位立即报送灾情,组织救援队伍抢救被掩埋人员,动员广大群众自救互救;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抢救受伤群众,开展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人员,调运物资做好灾民安置工作;积极开展基础设施抢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加强地震、气象、环境、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扩散; 加强灾区治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开展社会动员,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快速准确发布灾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稳定;开展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为灾后重建提供依据。

6  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

6.1  Ⅳ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当我县境内发生 4.0≤M<5.0 级地震时,震区有感强烈, 有部分建筑物破坏,灾区的基础设施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县地震局建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市地震应急Ⅳ级响应。

6.1.2 指挥体系

县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灾区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组长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指派。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并组织实 施。

6.1.3 应急处置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1)  县地震局迅速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震情灾情。视震情和灾情,派出由综合协调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 情损失评估组组成的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

(2)  做好地震趋势判断等有关工作;

(3)  做好地震知识宣传,防止地震谣传和误传,稳定社会,保持良好的生活生产秩序。

现场工作组应急处置

(1)  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和现场工作情况;

(2)  指导协调灾区应急救援工作;

(3)  开展地震监测、震害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

6.2  Ⅲ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当县内发生 5.0≤M<6.0 级地震时,灾区有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灾区的基础设施受到不同程度破坏。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县地震局建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县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6.2.2 指挥体系

县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和灾区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当国务院和辽宁省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时,按上级要 求,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派相关领导参加上级抗震救灾指挥 部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辽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认真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由主管地震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组长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指派。

6.2.3 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除Ⅳ级响应应急处置外,视需求,派遣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

6.2.4 现场工作组应急处置

除Ⅳ级响应应急处置外,视需求,组织县地震灾害紧急 救援队、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现场搜索抢救被埋压人员,医疗救 护等工作。

6.3  Ⅱ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当县内发生 6≤M<7 级地震时,灾区有大量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严重,灾区的基础设施受灾程度非常严重。可初步判定为重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县地震局建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市地震应急Ⅱ级响应。

6.3.2 指挥体系

县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受灾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当国务院和辽宁省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时,按上级要 求,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派相关领导参加上级抗震救灾指挥 部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辽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认真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任命。

6.3.3 应急处置

6.3.3.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除Ⅲ级响应应急处置外:

(1)  收集汇总震情、灾情、救援的各种信息,及时上报国务院;

(2)  派出除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外现场指挥部赶赴灾区;

(3)  依据地震灾害的破坏程度,确定抢险救灾的力量和规模。调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县消防大队、部队、矿山救 护队、危化品救援队、医疗救护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 赶赴灾区;


  

 

(4)  组织实施跨地区转移救治伤员,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

(5)  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援产品等抗震救灾物资,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问题;

(6)  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乡镇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7)  组织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8)  组织权威信息发布与媒体新闻报道。

6.3.3.2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除Ⅲ级响应应急处置外:

(1)  按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综合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2)  迅速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做好灾害评估,提出救灾需求,确定现场救援工作方案;

(3)  抢险救灾组迅速调集救援队伍,搜救被埋压群众, 全面组织展开救援工作;

(4)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按职责分工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5)  群众生活组迅速组织人员、物资做好灾民安置、转移工作;

(6)  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立即组织开展灾区基础设施抢修,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 交通运输的畅通;

(7)  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组要按照职责要求,迅速开展地震监测,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

(8)  社会治安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根据指挥部指示开展 震区交通和社会治安特别管制;

(9)  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震情、灾情,迅速传达落实上级抢险救灾要求;

(10)   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要及时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准确发布灾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1)   综合协调组负责协调市和县领导对灾区的救灾工作检查指导、灾民慰问的现场有关工作安排;协调与震区政府 和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有关沟通联系工作;

(12)   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做好宣传,安定民心,保持震区社会稳定;

(13)   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其他任务。

6.4  Ⅰ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当县内发生 M≥7.0 级地震时,有大量建筑物倒塌、毁坏,桥梁破坏,人员伤亡非常严重,灾区的基础设施功能基本瘫痪。 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县地震局建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市地震应急Ⅰ级响应。

6.4.2 指挥体系

县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灾区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任命。

当国务院和辽宁省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时,按上级要 求,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派相关领导参加上级抗震救灾指挥 部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辽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认真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6.4.3 应急处置

6.4.3.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除Ⅱ级响应应急处置外:

(1)  协调县人武部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2)  派出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其全部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3)  必要时,向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市(区、县)的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的建 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  指派人员参加省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工作;

(5)  完成省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6.4.3.2 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除Ⅱ级响应应急处置外:

(1)  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按职责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2)  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按职责负责协调国外地震救援队在灾区的活动及现场救援工作。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省市政府决策部署,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 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 给予支持和指导。

8  应急保障

8.1 应急队伍保障

县有关部门、驻军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矿山和危险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 灾害的能力。

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 的社会动员机制。

8.2 指挥平台保障

完善县抗震救灾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强化抗震救灾信息系统管理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更新。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 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

县卫计局负责县级药品储备;县经济局负责协调组织工业品应急生产以及紧急调运工作;县民政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 储备,负责接受的国际社会和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 的管理和使用;县红十字会负责接受的国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对口部门接受的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在充分尊重捐 赠者意愿的前提下,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 用。

县财政局、民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申请、拨付;社会捐赠资金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

8.4 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规划和设立紧急避难场所,积极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

8.5 基础设施保障

通讯运营企业定期排查通信设施和线路,消除地震安全隐患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县交通局要根据地震应急需要制定交通应急预案,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重要干线公路运输工程设施逐步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 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物资和装备。

公路、桥涵等设施受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 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县供电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 系统功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8.6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计局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药品、医疗器械、伤员安置场所等各项准备,定期进行培训、演练。

8.7 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政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 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 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8.8 培训与演练

各乡镇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 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按照有关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编修与管理

本预案由县地震局牵头制定和管理,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与本预案配套的部门工作方案并送县地震局

(联系电话 53022525),由县地震局统一汇编。本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地震局负责解释。

9.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清原满族自治县破坏性地 震应急预案》(清政办发〔2016〕6 号)预案同时废止。

 

 抄送: 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检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驻县省市属单位,各新闻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4 月 17 日印发


 
文件解读  

清原满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解读

科学依法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

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抚顺市地震应急预案》《清原满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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