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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文件号:清政办发 {2018} 15号    成文日期:2018-3-26
文件正文  
清政办发 {2018} 15号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原满族自治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12月l目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公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8)《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

  (11)《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

  (1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4)《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5)《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6)《抚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主管单位或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在接报后,按属地化原则进行前期处置,以防事态扩大。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机制。

  (3)集中处置,密切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县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应急处置能力和工作的积极性。

  (4)依法规范,科学施救。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程序,

  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4分级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造成10至2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至29人生命安全,或者50至99人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III级)。造成3至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至9人生命安全,或者10至49人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IV级)。造成3人以下(不含3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以上分级标准是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

  2.1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总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2.1.1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总指挥部组成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总指挥部)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县长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人、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安监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交通局、县城建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国

  土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经济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林业局、县商业局、县农发局、县水务局、县文体局、县旅游局、县执法局、县社、县政府应急办、县气象局、县广电局、县邮政公司、县烟草局、县粮食局、县供电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各乡镇政府。

  县应急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具体承担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2.1.2工作职责

  (1)县应急总指挥部工作职责

  县应急总指挥部工作职责包括:负责总体决策,组织本预案的实施;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或终止本应急预案;及时确定生产事故级别;指派现场救援总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协调所需应急物资。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易制毒、储存、冶金、烟花爆竹储存、销售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县应急总指挥部地点设置在县安监局;其他行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县应急总指挥部地点设置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挥中心。县应急总指挥部下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新闻中心。

  (2)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内,贯彻落实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有关决策,指导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协调工作;组织本行业内的应急救援专家参与救援;参与完成医疗救治、抢险救援、通信和电力保障、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环境监测与后期处置、后勤保障、新闻发布以及有关善后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应急办)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县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县领导报告,向相关乡镇和部门通报;传达县领导的指示批示;协助县政府领导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编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做好事故防范及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测等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做好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协调分管行业的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救援。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保护工作;维护秩序和进行交通疏导、管制;对事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侦查布控;负责现场消防救援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医疗资源调配、疾病控制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配合事发地乡镇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应急救援资金投入,参与事故善后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及周边范围的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开展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监督管理废弃物品处置。

  县城建局负责城镇燃气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指挥、协调工作,组织因事故造成受损建(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处置工作,为事故现场供水保障。

  县国土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现场踏勘、提出防治建议措施。

  县市场局负责特种设备检测工作,对救援现场所需特种设备提供技术支持。

  县人社局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县经济局协调县供电公司负责救援所需电力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协调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开展事发现场应急通信指挥保障及抢修有关工作,保障通信安全畅通。

  县气象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由县应急总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或现场救援指挥人员与事发地的县应急指挥部成员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行动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设置在尽量靠近事故发生地或便于现场指挥的区域。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专家救援组、治安救助与侦查布控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宣传组、物资保障组、交通运输组、通信与电力组、环境处理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处理组。

  2.2.2工作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县应急总指挥部的领导下,承担现场指挥救援、后期处置等有关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应急办)、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故动态,分析事故进展,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稳控工作,协调其他各应急行动组、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

  (2)医疗救护组。由县卫计局牵头,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县民政局、事故企业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在事故发生后迅速组织专业医疗救护机构、人员开展入院前急救、专业救治、疾病控制等医疗救护工作。

  (3)专家救援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和调集技术专家,开展技术调查、分析和咨询,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4)治安救助与侦查布控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和进行交通疏导、管制;对事故企业和单位财产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侦查布控。

  (5)信息报送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事故企业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实时记录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按规定程序向市安委会报送事故信息;向事故涉及的毗邻地区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承担本县区域和相关区域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

  (6)物资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牵头,县经济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迅速组织、协调和安排应急物资,统筹调度,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保质保量供应。

  (7)交通运输组。由县交通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卫计局、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运力抢运伤员,调运应急物资,疏散事故可能波及区域范围内的群众。

  (8)通信与电力组。由县经济局牵头,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县供电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保障事故救援所需的重点传输线路可靠运行,协调相关电信企业优先恢复由于事故导致中断的基础通讯网络,负责供电设施设备抢修和救援电力保障。

  (9)环境处置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城建局、国土局、卫计局、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10)调查评估组。由县安监局牵头,相应的专业应急机构及县纪委监察委、总工会、公安局、检察院、财政局、民政局、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调查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应急物资征用补偿。

  (11)善后处理组。由县民政局、事发地的乡镇政府牵头,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安置受灾人员生活、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等。

  应急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行动组的参与单位。应急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衔接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的预案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公室备案。

  2.3新闻中心组成及职责

  由县应急总指挥部负责组建新闻中心,新闻中心负责组织指导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测等工作。新闻中心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安监局、县政府办公室(应急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起草新闻通稿、开展新闻报道,指导县安监局、县政府办公室(应急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新闻发言人分阶段发布事故信息,协调做好记者接待咨询、现场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监测

  3.1.1监测网络

  县安监局统一协调各乡镇政府和应急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生产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布生产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对生产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1.2监管

  各乡镇及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安全,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消防火灾、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地质灾害等的日常安全监管,并保证监管信息渠道的畅通。

  3.1.3监控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要及时、主动向县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资料。

  3.2预警

  各乡镇政府和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分析事故规律和特点,预测生产安全事故趋势,当预测事故级别为较大及以上时,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作出预警。

  根据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故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Ⅰ级预警: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Ⅰ级事故及险情。用红色表示。

  Ⅱ级预警:预判为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Ⅱ级事故及险情。用橙色表示。

  Ⅲ级预警:预判为较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Ⅲ级事故及险情。用黄色表示。

  Ⅳ级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Ⅳ级事故及险情。用蓝色表示。

  3.3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在规定时间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通过110、119、120等特服电话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服务专线电话报警,并报告辖区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立即向县安监局报告。驻县中央、省、市管企业同时应当报告企业总部和县安监局。公安部门、乡镇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报后,须立即报告县应急总指挥部

  办公室,报告内容应至少涵盖应急响应级别、事故行业主管部门、应急预案的启动主体、现场救援条件等。接收事故报告信息的相关单位需在事故发生后20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个别特殊情况下难以在20分钟报告的,则需在接到事故报告

  起20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并报告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同时,立即按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受伤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人、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措施、事故控制情况以及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1)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2)I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安委办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3)II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应急总指挥部组织实施。县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4)IV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应急总指挥部组织实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但超出本辖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可报请市应急总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应急总指挥部的响应

  IV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启动本预案应急预案,确定生产事故级别。指派现场救援总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协调所需应急物资。应急救援结束后终止本预案响应。

  4.3应急现场指挥部的响应

  开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事故企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通信联系,成立各工作组,工作组按各自职责按照企业专项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应急总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情况,接受应急总指挥部的指导。

  4.4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乡镇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医疗卫生救治

  县卫计局负责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安全防护装备。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企业应当与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负责治安管理。

  4.8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县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本县政府处置能力时,报请市政府或市应急总指挥部,建议将响应升级为III级,并按照上级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4.9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和县政府有关部门。

  4.10信息发布

  由新闻中心负责发布。在县委宣传部指导下,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具体发布工作。一般情况下,由县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具

  体的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1应急结束

  现场处置工作完毕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分别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应专业应急领导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由县民政局配合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别由国务院、省、市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

  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建议,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2)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政府委托县安监局组织调查组依法进行调查。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同时报送市安委办。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县应急总指挥部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经济局负责协调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建立健全全县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县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县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各乡镇政府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乡镇政府应建立完善应急队伍。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县交通局、公安局牵头,根据救援需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运输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计局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掌握本县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

  6.2.5物资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2.6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各乡镇政府协调解决。县财政局应保障县政府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工作经费。

  6.2.7社会动员保障

  县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县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协调调用本县区域内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3专家救援组保障

  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参与,组织成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其它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期间,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技术支持;县林业局负责提供林业监测等技术支持。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6.5.1公众信息交流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新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配合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企业与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5.2培训

  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县政府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5.3演习

  县应急总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县应急总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县政府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的演习、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演习结束后,向县应急总指挥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备案。

  6.6监督检查

  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县安监局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县际协作

  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市内及兄

  弟县区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县际救援活动,开展县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附件:1.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应急值守电话表2.各乡镇应急值守电话

  3.抚顺市各有关部门应急值守电话


  

附表 1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急值守电话


 

 

应急值守单位

应急值守电话

县应急办

024-53078999

县安监局

024-53053209

县公安局

024-53060110

县交警大队

024-53039096

县委宣传部

024-53023254

县卫计局

024-53023119

县交通局

024-53022915

县城建局

024-53032460

县财政局

024-53024573

县环保局

024-53023456

县国土局

024-53071110

县民政局

024-53023096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24-53023404

县经济局

024-53024290

县人社局

024-53023971

县教育局

024-53022529

县科技局

024-53022079

县林业局

024-53024010


 
文件解读  

清原满族自治县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解读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处 置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 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 13 号,2014 年 8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 年 12 月 l 目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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