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服务 项目 | 服务 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 类型 | 责任单位 |
1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 |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社保清原分中心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 | 按时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社保清原分中心 |
3 |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 清原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经自愿申请,按照评估标准,由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县卫生健康局 |
4 | 高龄津贴 | 清原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80-89周岁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30元/人/月;90-99周岁老年人补贴200元/人/月;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贴500元/人/月。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5 | 养老服务 补贴 | 清原户籍8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 |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6 | 养老护理 补贴 | 清原户籍经济困难的60周岁及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经济困难老年人 |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7 |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 清原户籍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 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0元;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80元。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县残联 |
8 | 特困老年人 集中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 | 对有意愿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及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中,全自理护理标准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左右确定,半自理护理标准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左右确定,全护理标准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左右确定。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9 | 特困老年人 分散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 | 对选择居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及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服务。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中,全自理护理标准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左右确定,半自理护理标准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左右确定,全护理标准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左右确定。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10 | 意外伤害 保险 | 清原户籍60周岁(女性55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 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每人至少办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费金额由民政部门与承保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11 | 老年人团体 意外伤害 保险 | 清原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老年人办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费金额由县民政部门与承保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12 | 最低生活 保障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13 | 困难家庭常年病老年人托管 | 农村低保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常年病老年人 | 农村低保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常年病老年人,经申请可到县级民政部门管理的托管中心托管,每人每月省补助400元和低保费等确定托管对象补助标准。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14 | 探访关爱 服务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建立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台账,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开展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县民政局 |
15 | 集中照护 服务 | 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60岁及以上的低保救助对象 | 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有意愿的60岁及以上的低保救助对象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实行集中照护。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16 | 家庭适老化 改造 | 清原户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逐步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配备辅助器具等设施设备,打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提升居家养老质量。其中,已申请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不再进行适老化改造。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17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居家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居家失能老年人,其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县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
18 | 优抚集中 供养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优抚对象老年人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由光荣院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县退役军人局 |
19 | 优先享 受公办 机构养 老服务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20 | 流浪乞讨 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给予食宿等生活照料;对查不清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老年人,超过3个月的,落户安置到公办机构。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21 | 健康体检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1次健康体检和健康指导,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 | 关爱服务 | 县卫生健康局 |
22 | 文体活动 | 70周岁以上老年人 | 体育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景区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门票免费。 | 惠民服务 | 县文化旅游和 广电局 |
23 | 殡葬服务 | 9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免告别费用 | 惠民服务 | 县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