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相关直属单位:
为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夯实火灾防控基础,进一步构建检查有序、重点突出、精准高效的消防安全检查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辽宁省消防条例》《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精神,对我县消防安全检查的界定标准、检查范围予以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具有一定规模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检查,“九小场所”由县公安派出所负责检查,除上述范围外的单位场所由属地乡镇负责检查。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派出所和各乡镇要依据界定标准,确定各自检查单位,确保每个社会单位都有对应唯一消防安全检查主体,既堵塞检查盲区漏洞,又防止出现多层级重复执法的问题。
附件:1.清原满族自治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清原满族自治县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3.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派出所“九小场所”消防监督工作界定标准
4.清原满族自治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5.清原满族自治县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6.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派出所“九小场所”名单
7.清原满族自治县乡镇消防安全列管单位名单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9日
附件1.清原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1).doc
附件2.清原县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docx
附件3清原县公安派出所“九小场所”消防监督工作界定标准.doc
附件4:清原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doc
附件5:.doc
附件6.doc
附件7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