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相关直属单位:
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原满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事故分级
1.6事故分级标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2.2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3乡(镇)及基层应急机构
3 风险防控、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风险排查
3.2 监测预警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2响应级别
4.3响应启动
4.4响应措施
4.5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6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调查评估
5.3奖惩
5.4总结改进
6 应急保障
6.1医疗保障
6.2信息保障
6.3人员及技术保障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6.5社会动员保障
6.6宣传教育与培训
6.7应急演练
7 附 则
7.1术语解释
7.2预案管理
7.3预案实施
7.4预案解释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结合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域特点,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平急结合、群防群控”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强化源头防控、过程管控和应急准备,全面提升事故快速响应、科学处置和风险防控能力,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抚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要求》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1.3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目标,优先开展医疗救治和风险管控。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责任体系,层层压实应急处置责任。
预防为主、平急结合:常态化开展风险排查和应急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实现“平时防、急时应”无缝衔接;
依法科学、规范有序: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运用科学方法开展调查、检测、处置工作;
协调联动、群防群控:健全部门协同、军地联动、政企配合、社会参与机制,构建全域覆盖的应急防控网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清原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工作;涉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协同处置。
对食品(或其原料)来源于本县、生产经营主体涉及本县但事发地在外县的,按事故等级配合事发地开展处置;
跨乡镇的食品安全事故,由相关乡镇向县政府提出请求,由县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同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开展疫情防控。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危害后果,结合县域实际,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其中,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指县域内发生,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中毒(或发病)、无死亡病例,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
1.6事故分级标准
1.6.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并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超出事故发生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1.6.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中造成直接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3)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6.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中造成直接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6.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 2)1起食品安全事故中造成直接伤害人数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 县应急指挥部组成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清原满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不作为议事协调机构,作为一项临时工作协调机制,待相关工作处理结束后自动撤销。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统战部、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清原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林草局、县疾控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根据处置需要,可增补相关单位为成员。
2.1.2 县指挥部职责
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统一调度应急队伍、物资、设备等资源;组织发布事故相关信息,统筹舆情引导;审议应急处置工作报告,批准应急响应启动、调整和终止;协调跨区域、跨部门应急协作事宜。
2.1.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县指挥部授权发布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报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中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统筹协调食品安全事故中互联网舆论引导工作,负责互联网不良有害信息处置。
县委政法委:负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指导协调社会稳定工作。
县委统战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台湾人相关事宜的处理,把握涉台宣传口径,在必要时,通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向台湾有关方面通报情况;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县应急局:负责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协助主责部门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营主体资质的调查,对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责令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召回问题产品并做相应处理;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所涉及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所涉及违法广告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中的相关检验检测;负责制定对外口径并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事故定性调查和责任认定。
县发展改革局: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在校(含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食盐及相关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涉外事务;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涉外事件来抚的国际团体及个人的接待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中食品安全网络舆情监测,对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清原县分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开展污染处置。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以及畜禽屠宰、生鲜乳生产收购等环节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及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和事故责任调查。
县文化旅游和广电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工作动态。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县林草局:负责食用林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及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和事故责任调查。
县疾控中心: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相关样品采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和事故责任调查。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配合县级开展一般及以上事故处置。
2.1.4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县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各项部署,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具体工作;收集、汇总、分析事故信息,及时向县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培训和宣传教育;督促各乡镇、各部门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县指挥部可组成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
2.2.1事故调查组
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等部门,查明事故原因、责任主体,提出整改和追责建议。
2.2.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监管部门牵头,组织问题食品召回、下架、封存,追溯来源和流向,对污染场所、设备进行消毒处置。
2.2.3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2.2.4检测评估组
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开展样品检测、风险评估,为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
2.2.5维护稳定组
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公安局配合,做好治安管理、交通疏导和群众安抚,防范群体性事件。
2.2.6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开展舆情监测、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2.2.7专家咨询组
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和定性,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2.8其他工作组
如事故涉及国外或港澳台,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县委统战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3 乡镇及基层应急机构
各乡镇政府参照县级体系,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配合县级开展一般及以上事故处置;村(社区)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风险隐患排查、信息上报、宣传引导等工作;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内部应急处置机制,配备必要应急物资,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报告并配合处置。
3 风险防控、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风险排查
建立风险排查体系,聚焦县域重点领域:农产品种植养殖(畜禽、果蔬、食用菌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地方特色食品企业)、流通环节(农贸市场、超市、农村小卖部)、餐饮服务(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农家乐、建筑工地食堂)、网络订餐、冷链食品等。
各乡镇、相关部门每季度开展专项排查,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前开展全覆盖排查,建立风险隐患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销号式整改”,对高风险主体实施重点监管。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体系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制定县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整合疾控中心、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重点监测食源性致病菌、有毒有害物质等。
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等部门分别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农产品、食用林产品监督抽检,共享监测数据。
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管局实时监测网络、媒体及群众举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及时核实处置。
3.2.2 预警分级与发布
预警分为四级: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风险。
相关部门发现风险隐患后,立即组织专家评估,提出预警建议,报县指挥部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通过县政府官网、政务新媒体、乡镇公告、村(社区)通知等渠道发布,明确风险范围、防范措施和应急咨询电话。
3.2.3 预警处置
发布预警后,相关部门立即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加强巡查频次、暂停高风险产品生产经营、开展应急抽检等;县指挥部办公室跟踪预警处置进展,根据风险变化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 报告主体与时限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医疗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乡镇政府或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
各乡镇、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一般事故在2小时内报县指挥部办公室,较大及以上事故在1小时内上报县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市相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4.1.2 报告内容
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涉及人数、症状、可疑食品、报告单位及联系人、已采取措施等,后续及时补充事故进展、处置情况等信息。
4.2响应级别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范围,有关单位应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对应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响应等级。
4.3响应启动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指挥部批准后启动,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牵头处置,县指挥部协调指导。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指挥部批准启动,县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报市政府备案。
Ⅰ、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立即报省、市应急指挥机构,在其统一领导下启动响应,全县全力配合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可向上级监管部门请求派出事故处置工作组,现场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4响应措施
事故发生后,指挥机构应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4.4.1 医疗救治
县卫生健康局立即调度医疗资源,对患者采取催吐、洗胃、对症治疗等措施,优先救治重症患者,做好病例统计和信息上报。
4.4.2 现场处置
危害控制:封存可疑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追溯来源和流向,召回已销售问题食品。
现场保护:县公安局划定警戒区域,保护事故现场,配合调查取证。
环境处置:市生态环境局清原县分局对污染水源、土壤等进行监测和处置,防止污染扩散。
4.4.3 调查检测
事故调查组开展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
检测评估组快速开展样品检测,24小时内出具初步检测结果,48小时内出具正式报告,为事故定性提供依据。
4.5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5.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2)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涉外、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消除。
4.5.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县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趋势、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当患者全部得到救治、风险隐患消除、事故得到控制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县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并向社会公布。
4.6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要按照应急处置需要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民政局、各乡镇政府对事故受害群众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做好安抚工作;相关部门督促责任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协调解决损害赔偿纠纷;对事故涉及的问题食品、污染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5.2 调查评估
事故处置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重点评估处置过程、措施效果、责任落实等,形成评估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5.3 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对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处理的党政领导,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总结改进
县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处置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和防控措施,强化日常监管,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 应急保障
6.1 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建立快速便捷、高效救治、功能完善的医疗救治体系,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建立快速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2信息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畅通信息通报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采集沟通和有效利用,及时应对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6.3人员及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交流与合作,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县市场监管局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专业技术和科研机构要提升快速检验检测能力,建立快速检验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提供技术数据。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补充更新与调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抽样及检验等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工作经费。
6.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设备、设施。
6.6宣传教育与培训
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政府等部门通过媒体、乡村公告、学校教育等多种渠道,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常识,提升群众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定期对公职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处置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和处置能力。
6.7应急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每2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形式包括实战演练、桌面演练、混合演练等,覆盖不同事故类型和处置环节,演练后及时评估总结,优化应急预案。
7 附则
7.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安办)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清原满族自治县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清政办发〔2020〕45号)即行废止。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