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清原满族自治县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八届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3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地方政府提升辖区环境质量的职责,加强河流水质保护管理,依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的通知》(抚政办发〔2019〕2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流断面,包括大孤家、小孤家、龙头堡、英额河入河口、北杂木等5个国控断面。
第三条 根据国家、省、市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和市、县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书目标要求,按照上级确定的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目标值逐月考核,现行考核目标为:大孤家断面Ⅱ类,小孤家断面Ⅱ类,龙头堡断面Ⅲ类,英额河入河口断面Ⅱ类,北杂木断面Ⅱ类。
第四条 河流断面水质考核指标为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的其他21项指标,按单因子评价确定断面水质类别,按当月水质类别计算补偿金。
第五条 河流水质超标补偿标准为:
北杂木断面:水质超标1个类别,北三家镇、南口前镇、红透山镇5万元,清原镇、枸乃甸乡各扣缴4.5万元,英额门镇扣缴3.5万元,草市镇扣缴1.5万元;递增超标1个类别按同等额度加扣。
大孤家断面:水质超标1个类别,土口子乡、大孤家镇各扣缴5万元,英额门镇扣缴1.5万元;递增超标1个类别按同等额度加扣。
小孤家断面:水质超标1个类别,夏家堡镇扣缴5万元,枸乃甸乡扣缴0.5万元;递增超标1个类别按同等额度加扣。
龙头堡断面:水质超标1个类别,南山城镇扣缴5万元;递增超标1个类别按同等额度加扣。
英额河入河口断面:水质超标1个类别,湾甸子镇、大苏河乡、敖家堡乡各扣缴5万元,清原镇扣缴0.5万元;递增超标1个类别按同等额度加扣。
第六条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清原分局每月将上级监测数据通报有关乡镇和部门。
第七条 县财政局按照本办法对超标断面的相关乡镇统一扣缴。
第八条 县财政局将扣缴的河流断面污染补偿金用于缴纳市政府扣缴我县的污染补偿金。
第九条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清原分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按照各自职责抓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各乡镇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加强日常监管,改善河流水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