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落实省市推动经济稳中求进系列政策举措若干配套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9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落实省市推动经济稳中求进系列政策举措若干配套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推动经济稳中求进43条政策举措和我市14条配套政策,我县研究制定10条配套政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振企业发展信心。
一、第一产业方面
1.支持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技术装备提升、冷链仓储、加工运输等项目,如争取到省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50%的资金补助,抚顺市按省补助资金额度的10%,给予资金奖励,市配套奖励资金由市级和县级各承担50%。(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2.对获评年度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重点龙头企业、市重点龙头企业的经营主体,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县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二、第二产业方面
3.加强优质企业培育。在积极争取省、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对2024年新进入统计部门调查单位库的规上工业企业,县级给予10万元奖励(已享受过小升规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4.县级在完成年度“小升规”净增长市定考核指标且获得市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对乡镇每净增长1户规上企业,县级给予奖补资金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5.对我县辖区内的矿山企业,2024年建成绿色矿山并列入省级绿色矿山项目库的,县级财政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三、第三产业方面
6.加强商贸流通领域经营主体培育。在积极争取省、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对达限纳统的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经营主体进行奖励,其中,给予新升限法人企业5万元奖励,给予新升限个体工商户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7.激励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对在库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2024年各月度零售额增速高于8%的,月度零售额增量每达1000万元,在获得省、市奖励资金基础上,按市级文件要求县级给予奖励。对在库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2024年各月度餐饮收入增量100万元以上的,在获得省、市奖励资金基础上,按市级文件要求县级给予奖励。每家企业以上奖励的月度上限为60万元;符合多种奖励条件的,取金额最高值,每半年获得奖励累计不超过240万元。对在库限额以上批零行业经营主体,2024年全年零售额累计增速在10—30%(不含30%)的,在获得省、市奖励资金基础上,按市级文件要求县级给予奖励;2024年零售额累计增速在30%以上(含30%)的,在获得省、市奖励资金基础上,按市级文件要求县级给予奖励;对在库限额以上餐住行业经营主体,2024年全年零售额累计增速在10—30%(不含30%)的,在获得省、市奖励资金基础上,按市级文件要求县级给予奖励;2024年零售额累计增速在30%以上(含30%)的,在获得省、市奖励资金基础上,按市级文件要求县级给予奖励。符合多种奖励条件的,取金额最高值。(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8.对获评年度省级文体旅融合发展消费新场景的项目,在获得省级、市级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县级财政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1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化旅游和广电局)
9.加快完善冰雪场地设施,鼓励对原有冰雪场地及配套设施进行提档升级。对新获评的省级滑雪旅游度假地,在获得省级、市级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县级财政给予奖补资金1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化旅游和广电局)
10.对新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项目,在获得省级、市级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县级财政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10万元。对新获评国家文化产业赋能乡村试点的,县级财政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1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化旅游和广电局)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经济稳中求
进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4〕1号)
2.《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落实《辽
宁省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若干配套政策
的通知〉》(抚政办规〔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