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根据《生猪屠宰条例》《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畜禽产品销售区域管理的通知》(辽牧发〔2017〕77号)规定,生猪等小型屠宰点畜禽产品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生猪屠宰点产品销售区域(第一批)
1.清原满族自治县舒语屠宰点生猪产品的销售区域为清原镇、敖家堡乡、大苏河乡。
2.清原满族自治县夏家堡振洪屠宰点生猪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夏家堡镇、土口子乡、大孤家镇。
3.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山城宝瑞屠宰点生猪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南山城镇、湾甸子镇。
如遇到特殊情况发生,为了保证全县生猪屠宰秩序和生猪产品市场供应稳定,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统一协调和调配。
二、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能职责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生猪屠宰点《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填写内容进行监管,填写内容需与划定销售区域一致。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中“目的地”一项进行填写,“目的地”不得超出明确生猪屠宰点产品销售区域。
3.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超出生猪屠宰点产品销售区域的经营者依法实施监管处罚。
对划定生猪屠宰点产品销售区域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执行上述规定,2022年4月20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点产品销售区域管理的通知》(清政办发〔2022〕5号)同时废止。
(此文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