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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文件号:清政办发〔2021〕22号    成文日期:2021-9-29
文件正文  
清政办发〔202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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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工作职责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值守

    3.2 报告内容

    3.3 应急响应

    4 应急处置

    4.1 现场指挥部

    4.2 力量调集

    4.3 处置行动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6.2装备和物资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习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对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消防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清原满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以及可能发展成为较大及以上火灾或导致其他较大次生灾害的火灾事故。

1.3.2火灾等级

按照火灾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一般火灾(IV)级。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提请省政府启动《辽宁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提请省政府启动《辽宁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提请市政府启动《抚顺市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提请县政府启动本级火灾应急救援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把生命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科学施救,最大限度地减少较大火灾事故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1.4.2 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反应快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实现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1.4.3 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县一般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作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救援体制。

    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清原满族自治县一般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根据火灾事故处理工作实际,成立清原满族自治县一般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县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办公室和灭火救援、安全警戒、勤务保障、宣传报道和善后处理5个工作组。

    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清原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清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及各乡镇政府等单位组成。

    2.1.2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2.1.3 县指挥部下设五个工作组

    2.1.3.1 灭火救援组。由县灭火救援专家组、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内各消防站、义务消防队、企业消防队等有关人员组成。

    2.1.3.2 安全警戒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特警大队、治安大队及事发地公安机关有关人员组成。

    2.1.3.3 勤务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县消防救援大队有关人员组成。

    2.1.3.4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人员组成。

    2.1.3.5 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应急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人员组成。

    2.1.4 各乡镇指挥机构

    各乡镇成立相应一般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火灾事故初期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如事故现场情况复杂、风险较大时,负责迅速组织划分警戒区域、疏散周围群众,尽可能转移物资、清理道路,为增援力量到场开展作业创有利条件。

    2.2 工作职责

    2.2.1 县指挥部职责

    ①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处置一般火灾事故。

    ②负责组织、协调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灭火和救援。

③确定总体灭火和救援决策行动方案,下达灭火和救援指令,并根据灾情变化,适时调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④根据现场需要,视情商请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县级应急预案。

    ⑤指导各乡镇级指挥部工作。

    2.2.2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①负责县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②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

    ③聘请有关专家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为县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参与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④对一般火灾事故进行分析、处理和上报。

    ⑤协调各乡镇级指挥小组工作。

    2.2.3 各工作组职责

    2.2.3.1 灭火救援组。负责制定具体救援方案,指挥现场扑救;了解掌握火情,调集救援力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火灾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各参战力量之间的通讯组网,确保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2.2.3.2 安全警戒组。负责火灾现场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和运输装备、物资的车辆通行;疏导围观群众,维持现场秩序。

    2.2.3.3 勤务保障组。掌握扑救火灾所需物资的分布和储备情况,制定战勤保障预案;火灾发生时负责调运灭火救援所需装备、灭火剂和物资,落实参战人员的生活和医疗保障。

2.2.3.4 新闻宣传组。根据县指挥部统一安排,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落实新闻发布、信息监控等工作制度,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2.2.3.5 善后工作组。针对灾情和波及范围,负责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损失,起草火灾事故报告,并负责对伤亡人员及家属进行抚恤、救济、理赔等善后工作。

    2.2.4 成员单位职责

2.2.4.1县委宣传部:负责一般火灾事故的新闻发布、报道等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2.2.4.2县公安局:负责协调、指挥公安警力配合火灾事故的紧急处置;指导企事业单位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的侦察和防范工作;负责相关道路的交通管制,维持灾害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负责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涉稳、涉访等情报信息的收集。

2.2.4.3县应急局:发生一般火灾事故时,启动本局应急机制,到场参与处置决策,提出建议,提供专家技术支持,指导事故单位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对火灾现场及附近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负责做好因重特大火灾事故紧急转移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灾民提供必要生活救助。

2.2.4.4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指挥县消防救援大队灭火班组、专职消防队和其他消防力量开展现场灭火救援工作;负责牵头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主动配合县委、县政府等新闻宣传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一般火灾有关信息;完成县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2.2.4.5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因工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工伤等级鉴定。并督促落实工伤人员伤残待遇工作

2.2.4.6市生态环境局清原分局: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对火灾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源、放射源进行应急监测,调查化学危险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程度,并向县指挥部报告环境监测情况。

2.2.4.7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驻地所属单位提供事故现场有关人防工程的情况、事故区域及周边建筑供水、供、供气等基本情况,视情调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大吨位绿化洒水车等市政公用设施装备,为灭火救援现场提供特种装备器材支持。

2.2.4.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公路、铁路等有关部门结合法定职责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灭火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2.2.4.9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火灾事故现场急救、受伤人员救护与转移治疗应急预案,确定救护医院,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救护车辆、救护药品的调配,负责现场伤员的急救与转移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并报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2.2.4.10县气象局:负责制定本级预案,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各种气象资料,为事故处置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2.2.4.11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一般火灾事故现场有线电话、无线移动通信畅通,大型通信设施设备火灾扑救的协调工作和有关技术指导及建议。

2.2.4.12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制定市政消防管网供水应急预案,发生事故时,根据现场指令,能保证事故现场及周围市政管网消防用水需要,快速抢险修损坏的市政供水管线,及时恢复正常供水。

2.2.4.13供电公司:负责制定火灾现场电力应急处置方及灾后应急供电预案发生事故时,根据现场需要,能随时切断事故区域电源并确保应急用电需要,快速修复损坏电力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2.2.4.14清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对火灾现场泄露或着火的煤气管道实施关断阀门、堵漏抢险作业。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值守

    3.1.1 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值守。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主要负责人24小时带班制度。

    3.1.2 参与一般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

    3.2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火灾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火灾事故现场基本情况、事故发展趋势、调动的参战力量、现场的灭火救援情况和准备采取的措施;火灾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及联系方式。未掌握的情况随后补报,火灾事故发展情况和采取的处置措施随时上报。

3. 3信息报告要求

当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后,有关单位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0分钟,不得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

3. 4分级响应

当火灾事故即将或可能达到较大等级(Ⅲ级)火灾事故时,向市级政府提出启动较大或重大火灾事故等级的响应的请求或建议,市级政府启动较大或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后,本级政府听从上一级灭火救援指挥部的指挥;当发生一般火灾(IV级)事故后,由县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县级响应预案,县级灭火救援指挥部提供指导和帮助。

    4 应急处置

    4.1 现场指挥部

    发生火灾事故后,县指挥部根据应急响应处置工作需要,可在火灾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各工作组和成员单位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由县指挥部总指挥(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4.2 力量调集

    发生火灾事故后,县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灾情需要适时调集相关增援力量到场参与处置。消防增援力量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转制过渡期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调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当火灾事故难以控制时,县指挥部应立即提请上级政府启动相应应急措施,请求消防力量增援。

    4.3 处置行动

在火灾事故救援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准确判断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开行动,尽快处置,减少损失。现场指挥部根据火势发展情况确定和调整灭火救援任务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展开救援。

1.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后,现场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派出侦察小组立即开展火情侦察,主要查明以下情况:火灾事故的性质、燃烧范围和发展趋势;是否有人员受到威胁,所在地点、数量和抢救、疏散的途径;有无爆炸、毒害、腐蚀、息水、放射等物质及其数量、存放形式、具体位置;火灾事故现场的电源、水源等情况;需要保护和疏散的贵重物资及其受威胁程度;火灾事故现场建筑物特点、毗邻建筑状况等;火灾事故现场相关设施可利用情况;火灾事故现场周边道路交通情况。

    2.根据现场情况,把主要力量部署在以下方面:人员受到威胁的地方或场所;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有重要物资受到威胁的地方;有可能引起建筑物倒塌或变形的方面;需要实行管制或可能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方面;火灾事故现场需要的其他方面。

    3.当有人被困或受到威胁时,及时派出若干灭火救援攻坚组,第一时间展开救援,被困人员救出后第一时间实施救护。

    4.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保证火灾事故现场不间断供水。

5.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由县公安交警大队、治安大队等部门设置警戒标志和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视情实施交通管制。

    4.4 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和影响,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清原满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发布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有关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5 应急结束

    4.5.1 一般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

    4.5.2 一般火灾事故引发的次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

4.5.3 对一般火灾事故现场进行移交。撤离事故现场时,各救援单位要清点人数,整理器材装备,并与事发地政府或相应职能部门做好交接。

4.5.4 火灾扑救工作完成后,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火灾灾情警报,必要时发布公告,终止应急状态,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现场移交后由事发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应急、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5.2 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事故损失评估认定,并将结论报本级县政府和上级政府。

    5.3 由事发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对人员安置、补偿、恢复重建、保险理赔等方面予以协调处理,进行妥善安排,维护社会稳定。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建立完善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政府专职、企业专职和社会救援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应急救援队伍,县政府逐年扩招合同制消防员,壮大队伍,加强一线执勤力量,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人力资源保障,增加应急救援队伍人员编制,完善应急救援专家人才库,开展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应用培训和演练,提高现场救援效率。

6.2装备物资保障

    县政府要建立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应急救援力量所需的器材装备保障计划,强化战勤保障,打牢物资基础。现场指挥部协调事发地乡镇政府和相关成员单位调集灭火装备、灭火药剂及洗消、照明、破拆、供电、供水、救护等救援车辆保障灭火救援需要;协调事发地县政府调集食品、饮用水、药品、帐篷、衣物等物资为被救群众和参战力量提供生活保障。

    6.3 通信保障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时,根据现场需要,县指挥部商请有关部门启动应急方案,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移动通信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单位全力做好重大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视情开通专用电话、电台等通信网络。火灾造成公用电信网阻断时,调用应急机动通信设备和保障队伍,为当地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部提供临时应急通信。同时积极组织通信事故区域的路由迂回调度以及故障通信设施抢修,必要时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优先保障重要部门的通信需要。

    6.4 医疗卫生保障

现场指挥部协调县医疗卫生机构对受灾群众和灭火救援行动中受伤的人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急救中心(站)。根据现场需要,县指挥部商请有关部门启动《清原满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

6.5技术保障

吸收专家参与指挥决策,科学制定重特大火灾初期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

    县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火灾事故预防、初期火灾扑救、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全民防控火灾的能力。

    7.2 培训

    县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全县应急管理范围内岗前培训和技能培训;有关部门按照本行业、本系统的规定分别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7.3 演习

    县级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协调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定期组织本单位开展实战演习。县指挥部定期组织全县范围内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演习,检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紧急集结、赶赴现场、现场处置、协同配合、后期处置等综合实战能力。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一般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

    8.1.2 预案更新

    本预案根据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发展变化和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充实完善。每次处置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或组织演习后,都要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修订。

    8.2 奖励与责任

    8.2.1 奖励

    对在处置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政府或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英勇献身人员按照政府或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8.2.2 责任追究

    对单位或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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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工作职责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值守

    3.2 报告内容

    3.3 应急响应

    4 应急处置

    4.1 现场指挥部

    4.2 力量调集

    4.3 处置行动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6.2装备和物资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习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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