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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件号:清政办发〔2020〕51号    成文日期:2020-9-14
文件正文  
清政办发〔2020〕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清政办发〔2018〕81号)的实施对维护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年7月,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1号),即:“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各市、县(市区)不得自行出台养老保险政策”和《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0〕23号),即:“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及市人社局“关于取消男45周岁至59周岁、女40周岁至5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补费10年政策”的通知。

从即日起我县按照省、市政策要求贯彻执行。我县(清政办发〔2018〕81号)和(清政办发〔2018〕82号)涉及到男45周岁至59周岁、女40周岁至54周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障补费10年政策于2020年7月1日废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


 
文件解读  

《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清政办发〔2018〕81号)的实施对维护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年7月,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1号),即:“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各市、县(市区)不得自行出台养老保险政策”和《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0〕23号),即:“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及市人社局“关于取消男45周岁至59周岁、女40周岁至5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补费10年政策”的通知。

从即日起我县按照省、市政策要求贯彻执行。我县(清政办发〔2018〕81号)和(清政办发〔2018〕82号)涉及到男45周岁至59周岁、女40周岁至54周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障补费10年政策于2020年7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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