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20〕2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严格按照《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执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集中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要完善内控制度,工程项目规范预、决算评审制度,制定内部采购工作流程,落实“三重一大”工作责任。
附 件: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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