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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关于转发《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文件号:清政办发〔2021〕2号    成文日期:2021-1-7
文件正文  
清政办发〔20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20〕2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严格按照《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执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集中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要完善内控制度,工程项目规范预、决算评审制度,制定内部采购工作流程,落实“三重一大”工作责任。

 

  件: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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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  

关于转发《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严格按照《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执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集中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要完善内控制度,工程项目规范预、决算评审制度,制定内部采购工作流程,落实“三重一大”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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