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教育局:
根据你单位《关于退还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清教发〔2019〕162号),现决定收回你单位位于清原镇前进村面积叁万零壹佰平方米(30100㎡)国有土地使用权。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决定。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