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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试行)
文件号:清政发〔2019〕3 号    成文日期:2019-4-22
文件正文  
清政发〔2019〕3 号

清原满族自治县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稳步推进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认真做好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规范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抚委发〔2017 50 )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民原则。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广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利益。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据民


 

主表决结果,切实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充分体现确认身份过程的公平公正、确认结果的公开。

(二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原则。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农村集体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特定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政策等客观 原因所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同时要兼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因地制宜、应确尽确。

(三)坚持自主申报、民主评议原则。确认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身份要由村民自主申报,有愿意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需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集体经济组织逐一进行登记,对本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归档等具体程序开展民主评议,在民主评议过程中要做到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必须充 分尊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保证 公平公正。

二、确认办法

(一全县本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基准日为2018  12  31  24 时,凡是这一时间之前符合条件的人员都可确认为本集体成员。今后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家庭有新增成员申请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 提出书面申请,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农户家庭成员变动总体情


 

况,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具体认 定时间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经乡镇政府审核 批准,并报送至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和是否有家庭承包地,应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经济发展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新老户、婚嫁妇女、新生人口、现役军人、大中专学生等各方面利益, 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法定取得婚姻取得、收养取得和移民取得、申请取得。

原始取得:生产队解体以前的原农业生产大队或农业生产小队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可视为原始取得资格。

法定取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法定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子女;

2. 与本集体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3. 本集体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已经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 的子女;

4. 符合国家移民政策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5. 经司法机关判决认定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申请取得:非婚姻、收养、血缘、户籍政策等原因将户口


 

迁移至本集体经济组织居住,要求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同时按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履行义务的,可视为申请取得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取得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 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或者初级士官以及服义务期满留在部队改士官复员回原籍入户的;

2.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就读期间其户口由原籍 临时迁入学校管理的,以及毕业以后户口迁回原籍的;

3. 正在服刑的人员和劳教人员以及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 后,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五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取得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视为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 死亡的,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 取得其他集体成员身份的人员;

3. 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成员资格的;

4. 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升为军官的;

5. 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口落户外地的;

6. 被国家机关、事业、国有企业招、录、聘用的正式工作 人员,享受财政保障待遇的在编在册退休人员;

7.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8.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保留、丧失除上述情形外,出现特殊情形的,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资格,应由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保留、丧失的具体标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核后,作为本集体经济 组织确认成员资格的评议依据。

三、责任主体

各乡镇政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责 任主体,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成员 身份确认工作。

四、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解释。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  4  22 


 
文件解读  

清原满族自治县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试行)解读

为稳步推进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认真做好确 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规范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管 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关于 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抚委发〔2017〕 50 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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