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业经县政府七届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为全面规范我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县政府或所属部门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所作的重大决策、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资金使用等对国有资产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批、备案两种形式。
一、报批事项
(一)制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
(三)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
(四)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
(五)购买股票、债券、基金;
(六)项目投资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或超过项
目预计投资额度10以上投资;
(七)处置无形资产或处置账面价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有形资产;
(八)对外借款50万元以上(企业禁止内部融资)、对外担保。
(九)负责人、管理层年度薪酬方案;
(十)岗位设定、绩效方案;
(十一)招聘职工(包括招聘技术人员、一般岗位工作人员);
(十二)其他按照规定需要报批事项。
二、备案事项
(一)管理费用年度预算;
(二)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外借款;
(三)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大额设备采购支出、材料采购支出;
(四)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五)重要人事任免(包括企业副职、重要中层岗位人员任免);
(六)重要敏感岗位人员5年以上轮岗报备;
(七)雇用临时用工;
(八)大额资金采购活动;
(九)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损失、安全问题等事件;
(十)新建项目、改建项目、施工工程、改造工程均需备案及其他按照规定应该备案的事项。
三、报批、备案程序
(一)报批事项须在企业董事会(或决策层)作出动议时,由企业主管部门5日内报分管县长专题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决策层)做出决议,然后报企业管理部门备案;
(二)备案事项须在企业董事会(或决策层)作出动议时,由企业主管部门5日内报分管县长同意后,提交企业董事会(或决策层)作出决议,然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报批事项和备案事项须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1. 事项的请示(报告)并附备件;
2. 董事会决议或决策层会议纪要;
3. 其他相关资料。
四、有关要求
(一)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二)企业大额支出须经集体决策;
(三)企业调整工资、绩效奖励须报县人社局备案;
(四)对于不按本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将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企业实行每年审计制度,县审计局负责年审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审。
五、附则
(一)本规定未涉及的报批、备案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参照执行单位:转企单位、县医院、中医院、乡镇国有企业;
(三)如果以上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则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检委,县法院,县检察院,驻县省市属单位,县各群团,各新闻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