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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诉讼事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件号:清政发【2018】13号    成文日期:2018-8-16
文件正文  
清政发【2018】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诉讼事务工作规则(试行)》业经县政府七届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8年8月16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诉讼事务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县政府及各部门的诉讼事务,促进政府和公职人员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诉讼事务是指以县政府及各部门为原告或被告的行政、民事诉讼案件的起诉、应诉等相关政府性诉讼事务。


  第三条涉及县政府的诉讼事务,案件主要争议问题的责任部门负责牵头起诉、应诉,全程负责梳理案情、提供证据、调查取证、出庭应诉等诉讼实体工作;相关涉案部门配合起诉、应诉部门开展各项工作。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协调、监督,根据责任部门工作需要指派代理律师。


  出现起诉、应诉责任部门不清晰的情况,以及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实施的行为引起的诉讼事务,可由县政府法制办报请常务副县长或县长确定起诉、应诉责任部门。


  第四条各部门的诉讼事务,可由各部门负责承办,县政府法制办根据部门实际需要进行办案指导。各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按本规则要求处理好本部门的诉讼事务,案件审结后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五条副县长对涉及分管部门的诉讼事务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对负责牵头起诉、应诉和涉及本部门的诉讼事务承担主体责任,其中部门一把手承担第一责任。


  第六条公职人员对涉及本部门、本单位公务和本人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证据材料不得私自对外提供。因法定事由确需提供的,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


  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提供诉讼证据的,公职人员应当及时如实出证,不得隐瞒、拖延和拒绝。


  第七条案件办理终结后,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二章政府应诉


  第八条县政府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自收到法院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后,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在3日内复制给应诉部门,应诉部门要在答辩期内准备书面案情报告,随附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形成卷宗交给代理律师。代理律师要立即分析案情并提出应诉方案。


  应诉方案应包括案件的主要事实、争议的主要问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分析、应诉的基本观点等内容。发现行政行为错误或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建议对被诉行政行为采取撤销或变更等适当措施,应诉部门负责落实到位。


  第九条答辩期内,应诉部门要及时会同县政府法制办和代理律师向分管副县长汇报案情。分管副县长要及时主持召开案情分析会,研究议定应诉方案和证据清单、答辩要点,确定出证责任部门和部门出庭人员,明确应诉工作要求。


  第十条代理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深入调查研究等工作基础上,负责拟定答辩状、证据清单报县政府法制办办理盖章手续,并在法定答辩期内向法院提交答辩材料。


  第十一条法院开庭期间,分管副县长、应诉部门知情人员和代理律师共同出庭应诉,县政府法制办派人参与。开庭审理期间发生的问题,在诉讼时限内由分管副县长及时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案件应诉过程中,应诉部门及代理律师要及时主动向分管副县长报告案件进展情况,提示诉讼风险并提出工作建议。分管副县长要适时召开案件协调会,及时协调解决应诉中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确保应诉工作顺利高效进行。


  第十三条政府败诉案件一般情况下要通过穷尽诉讼程序保证诉权充分行使,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履行相关诉讼手续。案件上诉、再审、抗诉、申诉期间,应诉部门和相关人员仍应继续按本规则规定做好相关应诉工作。


  第十四条特殊情况下,政府败诉案件不需要上诉、申请再审、提请抗诉、申诉的,由应诉部门与县政府法制办及代理律师会商后报常务副县长审定。其中涉及财产给付的,须经县


  长同意。


  第十五条部门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被告部门应认真履行应诉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则第八条至第十四条的相关应诉规定办理。


  第三章政府起诉


  第十六条对拖欠政府税收、借款、人防费、配套费、土地出让金等款项,职能部门要在应缴应还期限届满之日起履行催收程序,不得拖延和中断。催收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到位的,职能部门要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起诉。从催收之日至提起诉讼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县财政局要每半年汇总政府应收款项,列明催收职能部门,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并与县检察院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县检察院适时对相关部门发检察建议书,相关部门应立即落实,不得拒不执行。


  第十八条职能部门向法院起诉前,应全面细致调查被告的财产、债权等情况,适时向法院申请保全。法院判决或裁定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采取有力措施力争实现政府债权。


  第十九条职能部门需要以县政府名义起诉的案件在起诉前应当听取县政府法制办意见,并由县政府法制办指派代理律师。


  第二十条职能部门办理政府起诉案件,可参照本规则第


  二章政府应诉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领导因不重视起诉和应诉工作,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领导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案件败诉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介入,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答辩状、证据材料或隐瞒、伪造证据等,影响正常诉讼或造成败诉后果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应诉部门调查取证和出庭应诉的;


  (三)不及时向县政府汇报情况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四)拒绝或拖延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


  (五)未按照本规则规定程序审批私自对外提供证据的;


  (六)因不履职尽责被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


  (七)因拖延履行催收程序导致起诉超过诉讼时限的;


  (八)其他失职渎职,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因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被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其经济、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代理律师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代理义务的,按委托协议相关违约条款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涉及的“日”是指自然日。期限从规定日期的次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诉讼事务参照本规则执行。第二十七条因特殊事由不宜按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的,


  由相关部门报请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检委,县法院,县检察院,驻县省市属单位,县各群团,各新闻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6日印发


  


 
文件解读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诉讼事务

工作规则 (试行) 解读

为规范县政府及各部门的诉讼事务,促进政府和 公职人员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本规则所称诉讼事务是指以县政府及各部门为 原告或被告的行政、民事诉讼案件的起诉、应诉等相关政府性 诉讼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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