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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关于全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
文件号:清政府【2018】4号    成文日期:2018-5-16
文件正文  
清政府【2018】4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努力实现村级集体经济和农村经济社会共同发展、农民共同富裕目标。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政策依据


  依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辽委办发〔2017〕9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壮大村集体经济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辽财〔2018〕42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和成果应用发展壮大村极集体经济的意见》(抚农发〔2018〕86号)等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我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环保优先原则。要立足清原生态大县实际,坚守生态环保底线,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中,避免资源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新上村集体经济项目,须认真履行环保手续要求,项目选址须征求环保、国土等部门意见。


  (二)坚持因地制宜原则。要结合本乡镇、本村组的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游则游,选择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产业和项目。


  (三)坚持循序渐进原则。各乡镇要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壮大村集体经济工作,要结合本乡镇工作实际,选择基础条件较好、比较优势明显、干部积极性高的村组,先行试点示范,总结经验教训、创新方式方法,引领带动壮大村集体经济工作全面开展。


  (四)坚持集体产权原则。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工作中,要加强村务监督,强化资产管理,落实集体所有权,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农民权益不受损,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末,全县188个行政村村级集体经济纯收入(村集体经济纯收入=集体经营收入+发包收入+投资收益+归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补贴-经营支出)均达到或超过5万元/年,实现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可持续增长。


  四、发展途径


  (一)利用集体资产和资源壮大村集体经济。对于确权给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清产核资后归村集体所有的林地、水利设施等资产和资源,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进行开发和利用,所获收益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


  (二)招商引资壮大村集体经济。围绕集体所有的闲置资产、特色资源等,积极对外招商引资,吸引客商采取租赁、股份制合作等方式,利用闲置资产和特色资源进行投资兴业,增加村集体经济收益。


  (三)发展产业和项目壮大村集体经济。依托本村组资源特点,结合特色种养等优势产业,引导村组选择市场前景好、产销对路的项目,发展特色农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壮大村集体经济。


  五、工作要求


  (一)项目选择。要结合本乡镇、本村组实际,充分考虑市场需求,优先选择比较优势明显、易于管理的发展项目;要统筹壮大村集体经济和脱贫攻坚两项工作,使村集体经济项目和产业扶贫项目有机结合、有效衔接;要落实村级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制度,项目确定应经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党委、政府应严格审核把关。


  (二)组织模式。鼓励在加强监督、规范管理的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三资”有偿使用,增加村集体收入;鼓励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客商投资兴业,通过“公司+合作社”、“公司+农户”等方式,带动村集体经济发展;支持村组以股份制、合作社等方式发展村集体经济项目,壮大村集体经济。


  (三)内部管理。发展村集体经济项目,项目管理者、村干部应带头入股经营,参与项目管理;村集体经济项目涉及的重大事项,应经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行集体决策、集体管理;村集体经济项目应单独设账管理;村集体经济项目所获资产和收益,归村集体所有,用于村集体经济项目扩大再生产和村组公益事业建设。


  (四)外部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监督检查;村组对外签订集体经济项目合作协议,须经乡镇法律顾问审核,乡镇党委、政府严格把关;县监察委、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对村集体经济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整改。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检委,县法院,县检察院,驻县省市属单位,县各群团,各新闻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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