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应急广播示范体系
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相关直属单位:
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应急广播示范体系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原满族自治县应急广播示范体系
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应急广播示范体系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运维,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及应急处置机制,保障应急广播系统在突发事件中发挥关键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和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及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清原满族自治县应急广播示范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原满族自治县辖区内应急广播示范体系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信息发布等全流程管理。本办法所称应急广播体系,是指利用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和广播终端,以制作、传送应急信息和日常广播为目的,构建的覆盖全县的应急播出和日常播出体系。县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设在县融媒体中心;乡镇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设在各乡镇政府;村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设在各行政村村委会(社区)。
第三条 应急广播示范体系是政府应急管理及公共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遵循“统一规划、平战结合、安全可靠、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日常宣传与应急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应急广播运行维护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应急广播体系的监督领导工作。
(二)县融媒体中心组建应急广播管理部门,指定具体责任人,负责应急广播示范体系前端平台广播节目的编辑、制作、播出和信息发布工作,并负责信息内容播出安全和操作管理安全工作。
(三)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应急广播工作,明确应急广播管理责任人,负责应急广播的日常管理。
(四)各村委会负责本村应急广播工作,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辖区内应急广播的日常管理。
(五)县气象局负责气象预警前端机房与本级应急广播前端机房的技术对接,确保气象预警信号的应急优先插播功能。
(六)县应急局负责应急预警前端机房与本级应急广播前端机房的技术对接,确保应急预警信号的应急优先插播功能。
(七)县公安局负责配合保护辖区内广播设施、设备,防止人为破坏。
(八)国网清原供电公司负责提供应急广播示范体系终端用电保障。
(九)县文化旅游和广电局负责全县应急广播体系相关设备、网络、终端的运行维护、保养、检修、协调、指导工作,保障系统应随时处于待机状态,确保信息能及时发送。对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每季度例行巡检不少于一次;对全县应急广播终端通响每季度检测不低于两次,发现不能正常通响的,及时维护修理。应急保障期应加强检测检修频率,确保通响率。全县应急广播系统各点位取电、用电和维修等问题,由县文化旅游和广电局负责对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电费、网费和维修、维护费用等进行支出,并将该资金纳入县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县文化旅游和广电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县应急广播体系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机房安全、运行维护工作管理,提高保障水平。负责做好全县应急广播体系使用指导培训工作。同时对相关主要设备进行备份,确保系统不间断可靠运行。
第五条 应急广播设备是专用设备,不得安装与应急广播无关的软件、游戏等;应保持设备线路畅通,按规程操作设备,随时监控信号和设备运行情况,了解设备的运行状态。
第六条 加强应急广播设备的防盗、防火、防霉、防潮、防尘、防风、防磁等保护,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等措施,定期对室内外设备进行维护和维修。应急广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与县融媒体中心联系解决,并做好设备故障维修记录。管理人员调整时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
第七条 各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要规范使用,每天按时、完整地转播上级播控平台传送的广播节目,不得随意中断、插播节目,不得插播任何广告。县应急广播播控中心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播控电脑禁止与互联网连接,禁止安装与广播系统无关的软件。未经上级批准,严禁在应急广播设备上接挂其他信号源。
第八条 应急广播播控平台信息播出实行账号、密钥管理模式。实行专人专用,所有涉及系统管理、授权播发的人员禁止将账号和密钥泄露、提供给他人。
(一)县应急广播播控中心账号和密钥、应急播出手机
号码、APP账号和密码由县融媒体中心授权人员负责设置、管理。
(二)各乡镇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账号和密钥、应急播出手机号码、APP账号和密码由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分配、更新,账号、密钥等由乡镇授权人员负责保管。
(三)各村委会应急广播平台密钥由村委会授权人员使
用管理。
第九条 县融媒体中心、各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负责加强广播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宣传,保障广播设施、设备安全。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条 全县应急广播体系信息发布按照“灾时应急,平时服务”要求,坚持预防与处置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原则,信息发布分为日常播出、应急播出两种方式。
(一)日常信息发布
日常信息发布内容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农业科技知识普及、文化教育、惠民信息、气象信息、文化娱乐等为主,适时发布各级党委政府的通知、通告、公告等相关信息。县委宣传部负责应急广播的舆论引导和舆论方向的把控,发布施行分段定时播发,由县融媒体中心及各乡镇政府制定播出计划,明确播出时段、时长以及播出顺序,避免产生市、县、乡、村四级平台的互相干扰,同时避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应急广播各级平台广播节目的编辑、制作、播出和信息发布工作,重要信息和新闻播出必须经县委宣传部批准。在规定播出时段发布的信息,应存档备查。期间需发布应急信息应按上级优先原则发布,本级应急信息应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确认方可发布。
(二)应急信息发布
应急信息发布是最高级别的信息发布,相对“日常信息发布”具有优先级发布权限,可全天候24小时随时发布,不限时间、时长、频率。播出控制的优先级别遵循应急播出优先于日常播出,上级应急播出优先于本地应急播出的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层面应急信息审核、审签、备案等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的优先级别为:国家级应急发布>省级应急发布>市级应急发布>县级应急发布>乡镇级应急发布>行政村级应急发布>县级日常播出>乡镇级日常播出>行政村级日常播出。
第十一条 县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全县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和各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各应急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制定信息发布标准、流程和审签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信息审核、评估、备案、检查的工作。
第十二条 县融媒体中心、各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负责本级日常信息发布工作,日常播出实行限时发布方式,自行明确播出内容、时段、时长以及播出频次。
第四章 内容审核
第十三条 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对外发布;以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县委宣传部统筹对外发布;以各乡镇政府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由各乡镇分管负责人审核,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对外发布;以村委会(社区)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由村委会(社区)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经当地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对外发布。所有发布信息都必须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 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信息发布的标准、流程和审签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信息审核、评估、备案、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应急广播信息发布人员对信息播发审批手续进行审核,确认手续齐全、信息无误后方可播出。应急播出和日常播出均应建立播出日志。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利用应急广播体系传播下列内容之一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县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做好破坏应急广播设施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对违反广播电视法规、规章,破坏应急广播设施,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上报行政执法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破坏应急广播设备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