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根据清委干发〔2023〕1号文件精神,经2023年1月11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刘 明同志任县公安局副局长(挂职2年,期满职务自然解除);
于福英同志任县司法局副局长;
王新忠、郑海霞同志任县水务局副局长;
李东升同志任县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县抽水蓄能电站服务中心)副主任。
免去:
常学懿同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职务;
李左海同志县司法局副局长职务;
李忠金同志县水务局副局长职务;
高 峰同志县应急局副局长(挂职)职务;
陈柏樵同志县统计局副局长职务。
(此文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