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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县城规划区内危险房屋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号:清政办发〔2019〕46 号    成文日期:2019-5-10
文件正文  
清政办发〔2019〕46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县城规划区内危险房屋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5 月 10 日


  县城规划区内危险房屋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消除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 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及上级关于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有关 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和城 市运行安全管理的相关精神,按照国家关于构建安全风险管 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风险点危险源排查工作部 署,坚持把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挺在事故前面,坚决杜绝事故 发生。

  二、工作目标及任务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开展为期 6 个月的危险房屋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要全面开展危险房屋普 查工作,查清危险房屋分布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和整治,力 争实现年内完成县城内所有危险房屋清除工作。

  三、排查整治范围及内容

  (一)排查整治的范围

  需要排查整治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 1.机关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

  2.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

  3.社区居民的建筑物、构筑物;

  4.农村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排查整治的内容

  1.清原镇政府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危险房屋排查整治工作,通过目测方式找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做好记录, 上报至危房整治领导小组;同时,委托具备资质的危险房屋鉴定机构对上报的危险房屋进行鉴定;

  2.对局部危房,要及时加固或者修缮;对被鉴定为需要 立即拆除的危险房屋,报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送达《危险房 屋强制拆除暨紧急避险决定书》。

  3.危险房屋的居住人拒不搬离危险房屋的,县征收办会 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人力、物力,将危险房屋居 住人强行带离危险房屋,安置在安全房屋内。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和清原镇政府等单位为成员的危险房屋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危房整治领导小组”)。县危房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征收办主任兼任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政府相关部门及清原镇 要切实加强对危险房屋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落 实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危险房屋排查整治工作,明确职责分 工,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迅速做出部署,及时向危房 整治领导小组上报危险房屋的排查整治情况。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危险房屋的排查整治工作 要突出抓好中小学和幼儿园、棚户区和旧城区、农村以及违 法建筑中危险房屋的排查整治工作。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 决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切实履行好指 导、协调职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工作不 走过场。

  (三)加大宣传,广泛发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 标语等媒体,加大对工作的宣传力度,树立先进典型,交流 工作经验,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整治不到 位的单位予以通报。

  (四)妥善化解信访矛盾。县委县政府信访局要向被拆 除的危房住户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不搞 信访问责。

  (五)强化督查,严格执法。县危房整治领导小组要切 实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标准 和方法,注意多沟通、多协作,采取联检、巡检、抽检、互 检等方式,深入工作一线,强化全过程的督促、检查。对工

  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检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驻县省市属单位,各新闻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5 月 10 日印发


 
文件解读  


             县城规划区内危险房屋排查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为切实消除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 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及上级关于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有关 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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