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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号:清政办发〔2019〕47号    成文日期:2019-5-14
文件正文  
清政办发〔2019〕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清原满族自治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实施 方案》业经县政府七届 3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4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县老年乡村医生的生活补助问题,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不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按照《关 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6〕31 号)和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范围

  (一)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国后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已进入或曾在县域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3 年以上(含 3 年); 

  2.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材料;

  3.自 2017 年 7 月 1 日开始,年满 60 周岁。

  (二)乡村医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补助范围:

  1.已经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2.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已经去世的;

  3.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4.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合同制职工基本养 老保。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1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剩余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补偿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相关养老政策的变化,可 以根据我县经济情况做适当调整。

  三、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 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017年7月1日已超过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2017年7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2017年7月1日已超过60周岁且还在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在方案出台后办理完离岗手续,自2017年7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方案出台之日以后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达到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四、资格认定

  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各乡镇政府以及纪委监委、信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老年乡村医生身份、工作年限认证等资格认定相关工作。坚持物证为主、 人证统一、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实行乡镇和县分级把关、以乡镇政府为主的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资格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

  (一)认证乡村医生身份

  1.申请认证其老年乡村医生身份的人员,应提供原始证明

  材料,包括原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从业活动的物证材料,本人当场签订《申请人承诺书》

  (附件 3)并按手印,由各乡镇政府相应工作机构查验核实并复印、照相存档,作为调查取证的主要依据。

  2.2004 年 1 月 1 日前离岗的人员,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师资格证书等能证明在本县从事过乡村医疗卫生工作的相关证件;2004 年 1 月 1 日后离岗的人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在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且具有乡村医生实际工作经历。

  3.各乡镇要将物证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公示,对于收到的 异议和举报,要组织按规定的程序依法依规查实。

  4.享受补助待遇的老年乡村医生,实行名额增减审核上报 管理。变更名单由各乡镇每年 12 月 10 日前审核并上报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联合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 审核确认,并及时对享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人员进行增 减,同时做好变更相关信息的备案工作。

  (二)认证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按乡村医生 60 周岁前从事乡村医疗卫生工作年限确定(按月计算)。老年乡村医生起始和离岗时间原则上以 原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申请人也可提供医疗收费

  票据等证明工作经历及年限;如中途离开村级医疗卫生岗位, 其前后实际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原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变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作年限。注册信息缺失或注册信息与实际在岗年限不符的,以各乡镇政府相应工作机构调查核实的在岗工作年限为准。工作年限一经核定后不再调整。在非一体化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工作年限计算截止至实际划转为非一体化卫生室的时间(2013 年 6 月 30 日)。

  五、认证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乡村医生证明等证件及其他物证资料向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申领登记表》(附件 2)。工作年限无法认证的申请人,还须提供证明人名单,证明人一般不少于 3 人(含3 人),由各乡镇政府相应工作机构按规定程序取得证人证言, 证明人须现场签订《证明人承诺书》《证明人证词》(附件 4、5),作为调查取证的必要依据。证明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乡镇卫生院从事一体化、防疫、乡村医生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管理人员);二是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工作人员);三是本乡镇与被证明人同期从事乡医工作且原始物证材料齐全的原乡村医生; 四是原籍为乡村医生执业地点且熟悉该乡村医生从业经历的

  国家公职人员。所有证明人必须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 够提供身份证明,不能与乡村医生有直系亲属关系。每类别证 明人仅限一人,且证明人之间不能有直系亲属关系。

  (二)初审

  各乡镇政府相应工作机构对申请登记人提供的物证资料及证明证言进行审查,核实其身份及补助年限,并由辖区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对申请人是否存在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否已享受财政补助和已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等情形进行审查,出具相关证明,形成初审结果。

  (三)公示

  各乡镇相应工作机构将登记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开始年月、工作年限、执业村卫生室名称等信息在村政务公开栏、乡镇政务公开栏分别进行第一次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一次公示结束后,各乡镇相应工作机构要将公示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县卫生健康局, 县卫生健康局联合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核定的结果在各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县政务公开网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

  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公示期 内受理异议问题。群众提出异议问题,需以书面方式向县解决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举报人反映问题 时,要用真实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涉及反映问

  题的时间、地点、经过、证人等事实要清楚准确。按照“谁主 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举报人提供证明材料,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查证核实。

  (四)审批及备案

  第二次公示结果由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共同审查,由清原满族自治县解决老年 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作为审核发放工作 的依据。

  (五)特殊情况办理

  现户籍所在地与原执业所在地不一致,但符合认证条件的 人员,向工作所在乡镇申请。属于县内跨乡镇的,由工作所在乡镇负责协调户籍所在乡镇开展调查审核及公示工作,第一 次、第二次公示工作由户籍所在乡镇及工作所在乡镇共同完 成,其申报材料由工作所在乡镇负责上报。

  六、资金筹措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筹措,统一划转。

  七、发放途径

  县卫生健康局将核准的名单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资金 划拨到县卫生健康局委托的县建设银行,由县建设银行直接把 补助费发放到补助对象的银行卡内。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是保持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稳定的重要措施,更是关系到广大老年乡村医生生活的重大惠民政策。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口径、人员范围、补助标准和认证步骤等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无论是否纳入前期调查摸底范围,均应依法依规进行认证, 做到应认尽认,没有遗漏。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要坚决取消申请人的认证资格,涉及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作。本次老年乡村医生补助的认定以乡 镇政府为责任主体。各乡镇要在前期乡村医生调查摸底的基础 上,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本着科学、严谨、务实的态度,全面 准确核实补助人员数量和补助老年乡村医生个人信息工作,填 写《老年乡村医生领取生活补助人员汇总表》(附件 7)并及时报送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对各乡镇上报的材料 逐人复审后,在县政务公开网进行第二次公示,同时要正确宣 传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相关政策。县公安局要积极做好乡 村医生刑事犯罪行为认证和老年乡村医生户籍迁移及死亡信 息通报核查等工作。县社保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享受城镇职 工养老保险待遇,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是否存 在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进行核实,并负责老年乡村医生生活 补助的发放。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县纪检监察

  部门负责对不作为、乱作为和提供虚假证明的相关责任人员依 法依纪追究责任。县信访部门负责做好实施过程中的信访维稳 以及相关投诉举报案件的转办、移交等工作。县委政法委、公 安局、信访局和纪委监委等部门要密切关注、积极配合,共同 推进生活补助发放工作,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和有关部 门要及时搜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政策过程 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做好政策衔接。经各乡镇、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乡村医生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在岗乡村医生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在其年满 60 周岁离开村卫生室岗位后,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待遇。

  (四)严格乡村医生退出管理。年满 60 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原则上要离开村卫生室岗位,对确因工作需要暂时不能离 开村卫生室岗位的,由乡镇卫生院采取阶段返聘的形式缓解乡 村医生人员不足问题;阶段返聘人员要具备身体健康、业务能 力强、服从管理等条件,原则上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返聘乡村医生享受政府发放的生活补助,但返聘期间不算工龄。

  (五)进一步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县卫生健康局要统筹考虑全县医疗卫生服务规划、村卫生室工作量等因素,探索建立 乡村医生定向招聘制度,每年要根据乡村医生退出情况研究提

  出定向招聘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 医师资格的人员,由乡镇卫生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下派到村 卫生室工作;定向招聘时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 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4日印发


 
文件解读  

清原满族自治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

生活补助问题实施方案解读


为妥善解决我县老年乡村医生的生活补助问题,稳定和优 化乡村医生队伍,不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按照《关 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辽政办发 2016〕31 号)和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 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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