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6年7月21日 星期二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件号:清政办发〔2025〕11号    成文日期:2025/11/14
文件正文  
清政办发〔2025〕11号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相关直属单位:

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4

 

   (此件公开发布)


 

 

清原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I级)

2.2重大事件(Ⅱ级)

2.3较大事件(Ⅲ级)

2.4一般事件(Ⅳ级)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3.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机制

3.2专家组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机制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信息系统

5.2急救机构

5.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5.4物资储备

5.5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5.6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5.7其他保障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7 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健康部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抚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抚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2)国务院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县卫生健康局要在县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做好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1)县卫生健康局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机制;(2)专家组;(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综合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人员。

3.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机制

县卫生健康局成立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部署和指导较大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专家组

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建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医疗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120急救中心、综合医院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伤员转送和院内治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能做好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人员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派出指挥人员,由现场的最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Ⅰ级响应

(1)I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启动医疗卫生救援I级响应。I级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国家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决定。

(2)I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机制,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在国务院、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做好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重大的突发事件,启动医疗卫生救援Ⅱ级响应。Ⅱ级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决定。

(2)Ⅱ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机制,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在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做好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3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较大的突发事件,启动医疗卫生救援Ⅲ级响应。Ⅲ级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决定。

(2)Ⅲ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机制,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在市卫生健康委的指挥下,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做好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县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机制,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县政府及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县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机制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县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县卫生健康局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机制,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机制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专业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医疗急救中心、急救队员要严格执行《抚顺市医疗急救(120)工作管理规定(暂行)》,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人员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人员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健康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机构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人员和县卫生健康局。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机制、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县卫生健康局要及时向县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县卫生健康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县政府或同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县卫生健康局批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机制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市卫生健康委。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卫生健康局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县卫生健康局之间,以及县卫生健康局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紧急救援中心主要负责院前急救及转运,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5.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县卫生健康局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核辐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队伍成员不少于30人。

县卫生健康局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县政府同意。

5.4物资储备

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5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县人社局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负责督促落实。

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6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7其他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县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县红十字会要积极开展卫生事件预防和现场救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县卫生健康局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卫生健康局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制定。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预案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  

《清原满族自治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解读

       为规范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明确工作标准与流程,为县域应急救援提供坚实保障。
       预案以“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为原则,适用于各类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救援工作,按伤亡规模将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对应Ⅰ至Ⅳ级应急响应,明确不同级别响应的启动主体与执行要求。
      组织体系上,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搭建应急工作机制,组建专家组与不少于30人的应急队伍,联动120急救中心、综合医院、疾控中心等机构,明确现场指挥、救治、防控等职责,实行“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原则,规范检伤分类、伤员转运等流程。
       保障方面,从信息共享、急救机构建设、物资储备、经费保障、交通放行等多维度筑牢基础,要求定期开展队伍培训演练,确保应急时人员、物资、交通等高效衔接。同时明确各部门职责,公安、交通、财政等部门协同配合,形成救援合力。
       预案还强调公众参与,要求普及救援知识,组建群众性救助网络,并明确责任奖惩、预案修订等附则,确保预案落地见效,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


Copyright © 2020 www.qingyu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清原满族自治县政府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53078999 E-mail:qyxzwgk2016@163.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2104230005 ICP备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