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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件号:清政办发〔2025〕4号    成文日期:2025-7-9
文件正文  
清政办发〔202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相关直属单位:

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620

 

 

 

(此件公开发布)


 

清原满族自治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1 总则 - 4 -

1.1编制目的 - 4 -

1.2编制依据 - 4 -

1.3适用范围 - 4 -

1.4工作原则 - 4 -

1.5鼠疫疫情分级 - 4 -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 5 -

2.1临时指挥联络机制构成 - 5 -

2.2县鼠疫应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 7 -

2.3鼠疫应急处置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职责 - 7 -

3 鼠疫疫情监测和预警 - 10 -

3.1疫情监测 - 10 -

3.2疫情预警 - 10 -

4 信息管理与报告 - 11 -

4.1信息管理 - 11 -

4.2信息报告 - 12 -

5 鼠疫疫情应急响应和终止 - 13 -

5.1应急响应原则 - 13 -

5.2应急响应措施 - 13 -

5.3应急响应终止 - 16 -

6 鼠疫疫情善后处理 - 16 -

6.1后期评估 - 16 -

6.2奖励与处理 - 17 -

7 保障措施 - 17 -

7.1技术保障 - 17 -

7.2物资、经费保障 - 18 -

8 预案管理 - 18 -

8.1应急预案制定 - 18 -

8.2预案的配套 - 18 -

8.3监督检查 - 18 -

9 附 则 - 19 -

9.1预案的解释 - 19 -

9.2预案的实施 - 19 -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持续巩固我县鼠疫防治成果,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传入、暴发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辽宁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抚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抚顺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清原满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域内鼠疫的防范和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理的原则。

1.5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4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5.2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我县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我县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1.5.3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我县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我县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

1.5.4一般鼠疫疫情IV级

腺鼠疫在我县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临时指挥联络机制构成

2.1.1成立清原满族自治县鼠疫应急联络机制(以下简称县鼠疫应急联络机制,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县重特大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卫健工作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县鼠疫应急联络机制成员单位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健康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清原县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草局、县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县红十字会、清原站等。

鼠疫应急联络机制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卫生健康局分管应急工作副局长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日常工作和全县鼠疫疫情防范与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1.2参照市应急总指挥部设置及职责,县政府成立鼠疫应急联络机制,负责对我县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工作,制定我县内鼠疫疫情处置的决策和重大措施等事项。

2.1.3鼠疫应急联络机制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我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核准,可以对我县行政区域内的疫区实施封锁。

(4)控制人群聚集活动。疫情发生地乡镇政府可以在本乡镇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依据职权范围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在我县内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检验检疫部门对来自疫区国家和地区的出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县卫生健康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鼠疫事件发生后,县委宣传部要按照权限和规定做好疫情信息发布工作。

(8)开展群防群控。乡镇应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2.2县鼠疫应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做好鼠疫疫情的新闻宣传报道和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清原满族自治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和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实施鼠疫疫情的调查、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和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根据市卫生健康委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鼠疫疫情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等。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组织工业企业做好应急工业品的生产保障工作,协调组织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并做好防控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参与鼠疫疫情应急处置行动,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鼠疫疫区现场控制等工作。

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依法依规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做好疑似鼠疫或鼠疫死亡人员的尸体火化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市生态环境局清原县分局:对鼠疫救治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监管,维护环境安全。

县交通运输局、清原站: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疫区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集贸市场里非法经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行为。负责鼠疫应急处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县林草局:负责疫区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

县文化旅游和广电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县红十字会: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2.3鼠疫应急处置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职责

2.3.1应急处置专业机构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鼠疫应急处置的专业机构。具体职责任务是: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情况。

(3)按照相关规定,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2.3.2应急处置救治机构

各医疗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置的救治机构,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省卫生健康委确定沈阳市传染病医院作为省本级定点救治医院。市卫生健康委确定抚顺市传染病医院作为市本级定点救治医院;县卫生健康局确定县医院作为县级定点救治医院。具体职责任务是: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4)依法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3 鼠疫疫情监测和预警

3.1疫情监测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根据《辽宁省鼠疫监测方案》,开展鼠疫监测工作,实行系统监测。

3.2疫情预警

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在县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1预警分级

按照鼠疫疫情发展态势,预警分为四个等级,从重到轻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经鼠疫疫情监测权威机构研判分析认为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发布红色预警。

橙色预警:经鼠疫疫情监测权威机构研判分析认为有可能发生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发布橙色预警。

黄色预警:经鼠疫疫情监测权威机构研判分析认为有可能发生一般鼠疫疫情(IV级),发布黄色预警。

蓝色预警:当动物间鼠疫疫情达到下列强度时,发布蓝色预警:在黄鼠鼠疫疫源地发生流行范围≥200km2的动物鼠疫大流行;或局部地区出现动物鼠疫暴发流行,且波及到县级以上城市;或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对人群构成严重威胁。

3.2.2预警信息的发布主体

红色预警由国家卫健委发布,橙色预警由省卫健委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卫健委发布,蓝色预警由县卫生健康局发布。

3.2.3风险评估

县卫生健康局要定期在本县域内组织开展鼠疫疫情风险评估,做好我县鼠疫防控工作。

4 信息管理与报告

4.1信息管理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我县鼠疫防控信息化建设,负责完善我县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和平台建设,为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管理与报告工作,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资料。

4.2信息报告

4.2.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报告时限和程序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时,应当立即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同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0分钟;县卫生健康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政府报告。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应当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同时向县卫生健康报告。

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4.2.3信息报告内容

鼠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三个环节。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的疑似鼠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经调查确认的鼠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内容。

进程报告:应说明事件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并对首次报告内容进行补充、修正,做好续报。

结案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及防范和处理建议等详细情况。结案报告应当在事件处理完毕之日起5日内上报。

5 鼠疫疫情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县政府及县卫生健康应当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根据疫情发生发展规律、性质、特点,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2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鼠疫疫情的发展态势和疫情分级,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IV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鼠疫疫情、重大鼠疫疫情、较大鼠疫疫情和一般鼠疫疫情。

5.2.1I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由国家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确认。县政府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或国家、省、市卫健部门的统一部署,启动I级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以及疫区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5.2.2Ⅱ级应急响应

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省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县政府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或国家、省、市卫健部门的统一部署,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以及疫区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5.2.3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市鼠疫防控应急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县卫生健康接到鼠疫疫情报告后,应当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确认为较大级别鼠疫疫情时,须及时向市卫委报告,同时通报县政府相关部门及当地驻军等单位;随时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处置工作重点任务和重点环节,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市卫委,必要时,请求省、市卫生健康委给予技术和物资支持。

5.2.4IV级应急响应

按照《抚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一般鼠疫疫情属于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政府应启动应急响应并实施组织指挥。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鼠疫疫情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并及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县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县卫生健康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分析疫情发展趋势。直接参与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县政府根据疫情情况,适时确定对疫区进行技术和物资支援。

5.2.5动物间发生鼠疫应急响应

动物间发生疫情时,县鼠疫应急联络机制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迅速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县卫生健康局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迅速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县卫生健康应当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县政府根据疫情和乡镇政府请求,对疫区做出应急反应。

5.2.6疫区毗邻地区的应急响应

发生鼠疫疫情时县卫生健康局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5.3应急响应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 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的终止按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重大鼠疫疫情(Ⅱ级)和较大(Ⅲ级)、一般(IV级)鼠疫疫情的终止分别由省、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鼠疫应急联络机制批准后执行,同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6 鼠疫疫情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6.1.1评估人员组成。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IV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6.1.2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

6.2奖励与处理

政府和卫生健康对在疫情处理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疫情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机构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7 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提高鼠疫的应急响应能力。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鼠疫防治专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鼠疫实验室建筑规范”和“鼠疫实验室装备规范”要求,改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改进鼠疫监测实验室检验技术和方法。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改善鼠疫监测常规检验检测方法,提高检验水平。

7.2物资、经费保障

7.2.1物资保障

县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鼠疫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发生鼠疫疫情时,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当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应当及时更换。

7.2.2经费保障

县政府应落实鼠疫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保障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置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8 预案管理

8.1应急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制定,并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8.2预案的配套

县鼠疫应急联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级应急预案,结合部门职责任务,制定与本级应急预案相配套的部门工作方案,并抄送县卫生健康局,与本应急预案相配套的部门工作方案由县卫生健康负责备案。

8.3监督检查

县卫生健康局要认真开展鼠疫疫情应对准备和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特别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鼠疫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切实加强对应急预案制定、业务培训、技术演练、疾病监测、疫情信息报告、传染病预检分诊及疫情现场控制等工作的指导。

9 附 则

9.1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9.2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预案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  

持续巩固我县鼠疫防治成果,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传入、暴发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辽宁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抚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抚顺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清原满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域内鼠疫的防范和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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