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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浏览:104161次'时间:2021年3月19日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I)

2.2重大事件(Ⅱ)

2.3较大事件(Ⅲ)

2.4一般事件(Ⅳ)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

3.2专家组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信息系统

5.2急救机构

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5.5物资储备

5.6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5.7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5.8其他保障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7 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健康部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清原满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清原满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I)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2)国务院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2重大事件(Ⅱ)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2.3较大事件(Ⅲ)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2.4一般事件(Ⅳ)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做好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2)专家组;(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卫生健康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部署和指导一般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卫生健康局局长、分管副局长担任。县健康卫生局应急办公室、医政防疫股、监督负责同志为成员。卫生健康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3.2专家组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

 长:县卫局副局长

副组长:县卫局应急办公室负责人

        县卫局医政股负责人

县医院院长

        县医院副院长

        县中医院院长

        县中医院副院长

 员:县医院医务科长

        县医院护理部主任

        县中医院医务科长

        县中医院护理部主任

        县医院和县中医院各科室主任及护士长

        各乡镇卫生院院长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医疗救援专家组职责:明确责任及分工,落实医疗救治工作职责,保证险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出动医疗救护车辆到达现场,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最大能力保证伤员的救治使医疗救治工作顺利展开,最大限度减少伤亡,控制险情扩散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医疗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伤员转送和院内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突发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1)I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启动医疗卫生救援I级响应。I级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国家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决定。

(2)I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健康委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在国务院、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做好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重大的突发事件,启动医疗卫生救援Ⅱ级响应。Ⅱ级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决定。

(2)Ⅱ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健康委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在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做好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3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较大的突发事件,启动医疗卫生救援Ⅲ级响应。Ⅲ级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决定。

(2)Ⅲ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健康委接到本辖区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市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根据需要请求省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及时向有关城市通报情况。凡启动市应急预案,卫生医疗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区域的县、区卫生健康委在市卫生健康委的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

4.1.4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县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专业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医疗急救中心、急救队员要严格执行《抚顺市医疗急救(120)工作管理规定(暂行)》,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政府或同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紧急救援中心主要负责院前急救及转运,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县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根据需要,域内的患者将转诊到抚顺市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进行诊疗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县区级不少于30人。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政府同意。

5.5物资储备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县乡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运输局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其他保障

    县公安局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县发制定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红十字会要积极开展卫生事件预防和现场救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乡政府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卫生健康组织制定。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相应的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卫生健康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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