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7日12时41分,清原满族自治县慧农家庭农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3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经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县应急局副局长刘翰林任组长,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农业农村局、清原镇政府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清原满族自治县慧农家庭农场“3·2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参加,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对相关人员的询问,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清原满族自治县慧农家庭农场“3·27”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规作业、监管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1.清原满族自治县慧农家庭农场(以下简称“慧农农场”)
经营者:樊某,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家庭经营,注册日期:2023年3月14日,登记机关: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场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长山堡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423MACAYA4J15,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中草药种植,中草药收购,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该农场为家庭式经营主体,无固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日常经营管理均由家庭成员完成。农场仅在季节性加工、场地改造、设备维修等短期作业中临时招用人员。本次事故涉及拆墙作业人员王某某、张某系农场临时雇佣,由农场安排作业任务、提供作业工具与作业条件,并按日支付劳动报酬。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3月27日6时40分许,慧农农场临时雇佣的工人张某和王某某到达农场,开始烘干室及锅炉改造砸墙作业。随后张某与王某某分工砸墙,王某某负责砸北墙、张某负责砸南墙,按U字型进行拆除作业,当日上午二人顺利砸完三面墙体。下午饭后,二人返回现场继续砸最后一面墙体,12时41分,王某某正在砸北墙底部,张某登上凳子准备砸南墙上部时,墙体突然向东倾倒,张某见状呼喊提醒并迅速从凳子上跳至门外,王某某因未能及时躲避,被倾倒的墙体砸倒受伤。之后张某立即喊来农场管理人员樊某,二人将王某某扶至半坐状态。13时00分,120救护车抵达事故现场,医护人员将王某某送往清原县人民医院,因县医院不具备抢救条件,王某某随即被转往抚顺市中心医院继续救治,16时许,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现场情况
图1 事故现场平面图
图2 厂区图片
图3 王某某受伤地点
图4 锅炉图片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姓名 | 性别 | 工种 | 年龄 | 文化程度 | 伤害部位 | 伤害程度 |
王某某 | 男 | 临时工 | 69岁 | 小学 | 头部 | 死亡 |
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6000天,直接经济损失约43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8时40分许,县应急局接到县公安局报告该事故情况并在接到事故信息后逐级上报。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6年3月27日13时,120救护车抵达现场后,立即将伤者王某某送往清原县人民医院进行紧急检查救治。但因伤情过重,随即将王某某转至抚顺市中心医院持续抢救。16时许,王某某因多发性开放性脑颅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2026年4月6日,慧农农场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金43万元。目前赔偿金已拨付给死者家属。
(三)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慧农农场事故应急抢救及时,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清原县人民医院救援响应迅速、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慧农农场积极安排专人安抚死者家属、做好赔偿和丧葬等事宜,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负面舆情。事故发生后,清原镇政府立即组织协调善后处理工作,相关部门应急处置及时、有序、高效,善后工作及时有效,对事故信息和舆情进行了有效管理,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工人王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拆墙过程中在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不规范操作,未按《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3.5.14第2项[]规定违规采用底部掏掘进行墙体拆除作业,破坏了墙体结构稳定性,直接引发墙体倾倒,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慧农农场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慧农农场作为事故责任主体,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投入安全生产相关经费,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帽等必要劳动防护用品,对具有安全风险的拆墙作业,未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2.现场监管缺失。作业过程中未设置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墙体出现倾倒迹象时仅进行口头提醒,无提前的险情预判和有效的撤离引导,且现场未配备任何应急救援器材,无法对伤者开展急救。
3.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农场对临时雇佣的作业人员仅进行口头安全提醒,未开展针对性的拆墙作业安全培训,未告知作业人员危险作业的操作规范和风险辨识,导致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操作常识,面对墙体倾倒无法及时、正确避险。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清原满族自治县慧农家庭农场“3·27”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王某某,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清原满族自治县长山堡村民。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时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未按《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3.5.14第2项[1]规定违规采用底部掏掘进行墙体拆除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樊某,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清原满族自治县慧农家庭农场经营者。在经营中未建立安全生产制度,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樊某因涉嫌犯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三)建议移交具有干部管理权限部门处理的有关公职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建议移交县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五、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
(一)清原满族自治县慧农家庭农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组织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二)县农业农村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属地乡镇政府做好行业监管工作,对在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清原镇政府要进一步压实属地监管责任,摸排摸清镇域内种植业(含中草药材初加工)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台账,定期组织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排查,建立隐患台账闭环管理 ,强化农村零散用工、墙体拆除作业等方面安全知识宣传。
清原满族自治县慧农家庭农场“3·27”
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