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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浏览:62040次'时间:2021年9月2日

2021年8月4日,我局工作人员李平、于淼对清原满族自治县宝山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不具备检测氮氧化合物能力。当日,我局工作人员对该矿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清)应急责改[2021]非煤-40号,要求企业于2021年9月4日前完成上述问题的整改工作。清原满族自治县宝山矿业安全设备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不具备检测氮氧化合物能力,其行为违反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清原满族自治县宝山矿业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企业于2021年9月4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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