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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要闻
全面推进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浏览:2724次'时间:2016年10月31日
全面推进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及省市文件精神,按照上级关于做好污水处理工作的一系列要求,进一步规范调整污水处理价格,确保我县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充分运用价格机制,控制污水的排放,使我县居民充分认识污水治理的复杂性,达到自觉节约水资源、减少排污量的目的,提高我县居民的环保意识,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县物价局认真履行政府定价程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根据县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清原县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清政复字[2016]12号)精神,我县自今年起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用水量计算):居民每吨0.85元;非居民(包括特业用水)每吨1.20元;
二、自备井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凡是通过下水井排污水,污水通过城市排水设施排往污水处理厂的自备井):每吨1.20元;
三、对低收入家庭的优惠政策:对低保户、优抚户免征污水处理费。低保边缘户每吨0.40元
为了便于对此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了解,县物价局加大监管力度,要求污水处理收费部门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将污水处理费内容、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文件出台之后,通过清原广播电视台以及清原县县报的大力宣传,加之各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切实推进我县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的实施。
 
 
 
 
 
 
 
清原满族自治县物价局
2016年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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