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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办发〔2018〕5号 关于印发《2018年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合同审查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5946次'时间:2018年3月1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2018年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合同审查及监督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七届三次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合同审查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有效利用,充分发挥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合同审查职责的主体作用,高效发挥县政府法律顾问集中服务政府中心工作的作用,保障政府合同审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乡镇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协议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承诺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县政府原则上不对外签订具有经营性质的政府合同。
  第四条  县法制办负责对县政府合同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乡镇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合同签订前应当通过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县法制办负责审查的政府合同范围包括:

(一)以县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所有政府合同;

(二)县政府文确定的重点项目类政府合同;

(三)县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签订的标的额在50万以上的政府合同;

(四)县长及分管县长认为在全县范围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政府合同。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负责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二)款情形的政府合同,由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提交县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合同应当由乡镇长亲笔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县政府各部门负责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三)款情形的政府合同,提交县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各单位应当安排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约定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是否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对等;
  (四)合同约定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合同所涉事项是否能以合同形式约定,是否损害法定行政管理权限;
  (六)合同是否约定政府一方享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或维护法定权益需要可单方变更、终止合同的权利;
  (七)合同约定是否违反公平竞争的有关要求;
  (八)合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九)合同是否具备主要条款,是否约定争议解决、违约责任及保密等条款。
  合法性审查不对政府合同涉及的技术、金额等业务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九条  县法制办应当在收到政府合同文本等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查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审查期限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提交县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政府合同,起草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政府合同文本(包括电子版);
  (二)合同(协议)审查申请表;

    (三)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及相关法律依据说明;
  (五)县法制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县法制办认为需要补充送审材料的,应当书面通知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起草单位3个工作日内未能补齐相关材料的,县法制办可将提交审查的材料退回起草单位。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县法制办的审查意见对政府合同文本进行修改。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各单位应当及时与县法制办进行沟通、说明。
  各单位提请县政府审定的政府合同文本,应当附县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第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拟签署合同除由各部门主要领导签字,还提交分管副县长批准签字后送审,未经分管副县长批准签字的政府合同,县法制办不予审查。
              第三章 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合同在签订、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材料,起草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归档:
  (一)政府合同谈判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包括往来函电、谈判备忘录以及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材料;
  (二)政府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履约能力等调查材料;
  (三)政府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四)政府合同的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五)签约审批材料;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政府合同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八)与政府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合同备案制度。各单位应当分别于当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之前将半年度政府合同的档案目录报县法制办备案。
  县法制办可以通过调阅档案和相关资料,对各单位的政府合同进行抽查,监督政府合同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合同;
  (二)在政府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
  (四)因逾期举证、应诉期限过期等应诉不当而导致败诉;
  (五)擅自放弃属于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乡镇政府作为政府合同一方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
  (六)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县政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四章 附则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检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驻县省市属单位,县各群团,各新闻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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