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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办发〔2016〕6号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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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清政办发〔20166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216

 

 

 

 

 

清原满族自治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证地震灾害应急工作快速、协调、有序、高效进行,全面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抚顺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清原满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地震灾害是指地震发生后,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1.3.2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救援等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政府统一指挥、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有关部门落实责任、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工作。

1.4.3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规范性工作流程。明确职责、规范有序、措施到位。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县破坏性地震应急指挥部

在县应急委的领导下,成立清原满族自治县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地震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员: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地震台,县地震台台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县破坏性地震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2.2.1根据地震灾害发展趋势,确定地震应急救援方案;

2.2.2部署和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地震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2.2.3协调武警和驻清部队迅速参加抢险救灾;

2.2.4视灾情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援助;

2.2.5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灾情调查与评估。

2.3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1地震监测、震情监视和震情会商;

2.3.2拟定抗震救灾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和建议;

2.3.3传达落实县地震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督促落实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

2.3.4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

2.3.5拟定新闻报道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件;

2.3.6承担县破坏性地震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4县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4.1县地震台:负责地震灾害监测预报、震情跟踪,震情会商、信息速报,为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地震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地震灾害情况,负责地震灾害信息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2.4.2县公安局:负责做好地震灾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2.4.3县发改局:负责协调灾后基础设施重建工作。

2.4.4县经贸局:负责协调灾区工业、铁路、电力等部门的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2.4.5县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地震灾害发生时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4.6县卫计局:负责组织、调度、协调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疾病发生和蔓延。

2.4.7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提供气象服务信息。及时向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和成员单位提供气象情况。

2.4.8县财政局:负责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工作。

2.4.9县民政局:负责储备救灾物资,转移、安置灾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等活动。

2.4.10县交通局:负责救灾设备、物资运输,保证救灾工作道路畅通,及时抢修被毁坏的道路和设施。

2.4.11县城建局:负责灾后城镇基础设施重建的项目确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2.4.12县联通公司: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保证灾情信息传递、震情速报和救灾工作的通讯线路畅通。

2.4.13县广电局、报社:负责组织协调媒体播发震情监测、预报预警等信息,做好有关地震灾害的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2.4.14县国土资源局、农发局、动监局、水务局、林业局:负责及时提供水利、水文、农业生产、森林火险、地质灾害等次生灾害信息,并负责本行业和系统地震灾害处置的指导和施救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地震灾害预警信息来源

3.1.1县地震台负责对全县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和宏观地震信息监测、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工作。

3.1.2地震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地震灾害报警电话等途径报告有关地震信息。

3.2 预警预报行动

3.2.1地震台根据地震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立即进行工作部署,并上报县地震应急指挥部。

3.2.2 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对地震灾害信息分析,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发布预警启动命令,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2.3 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应按照地震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积极采取防御措施,避免和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

3.2.4 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工作,确保预案顺利实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地震灾害预警系统建设,保证地震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 建立和完善地震灾害应急预警系统,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收集与地震相关信息,提高地震灾害预警能力。

(2) 建立地震灾害综合评估系统,为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信息平台,形成震情趋势会商意见,及时向县地震应急指挥部报告。

3. 3. 2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地震应急处置系统。

   3.4 预警级别与发布

3.4.1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地震级别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级。

   3.4.2地震预警级别为4级:

(1) 地震长期预报:是指未来5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的地震预报,预警颜色为蓝色。

(2) 地震中期预报:是指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的地震预报,预警颜色为黄色。

(3) 地震短期预报:是指3个月内将发生的地震预报,预警颜色为橙色。

(4) 临震预报:是指10日内将发生的地震预报,预警颜色为红色。

3.4.3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县政府发布。发布地震短临预报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县政府可以发布临震预报,同时向上级政府及地震部门报告。

3.4.4新闻媒体发布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省、市地震局审核,以省政府和市政府发布的48小时之内临震预报为准。

  4 应急响应

4.1地震灾害分级响应

 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启动重大地震灾害预警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做好应急响应。

4.1.1Ⅳ级响应

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发布Ⅳ级预警后,县地震台应根据震情区域,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 地震台各岗位业务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震情发展变化。

(2) 主动加强与省、市地震局所属业务单位的震情会商,做好地震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3)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监测、加密监测等跟踪工作。

(4) 及时向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和省、市地震局报告地震灾害的发生、发展及预报服务情况。

4.1.2Ⅲ级响应

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发布Ⅲ级预警后,县地震台应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 县地震台业务岗位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地震灾害的发展变化。

(2) 主动加强与省、市地震局所属业务单位的震情会商,做好震情跟踪、警报发布工作。

(3) 及时向县地震应急指挥部报告地震灾害的发生、发展及震情变化。

(4) 灾害发生后,县地震台应迅速派出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相关的灾害性监测、预报和现场服务等工作。

    4.1.3Ⅱ级响应

上级地震应急指挥部发布Ⅱ级地震预警后,县地震台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县地震台业务岗位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2) 根据震情应急工作需要,做好震情速报和灾情速报,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实时观测、加密观测、滚动服务和跟踪服务。

(3) 按照有关震情发布规定,组织震情、灾情新闻发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震后宣传工作。

 4.1.4Ⅰ级响应

国务院相关指挥部门发布Ⅰ级预警启动命令后,县地震台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 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地区的地震台业务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2)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实时监测、加密监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3) 及时将本县震情和灾情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

(4) 按照地震灾情发布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预测、预报、警报信息。

4.2 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破坏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上级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1县地震台及时向县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县地震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4.2.2县地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范围,做好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工作。

4.2.3破坏性地震灾害发生后,各成员单位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进入灾区全面了解震情灾情,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地震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情况。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地震灾害信息报送和处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4.3.1地震台的震情速报和灾情速报。迅速启动速报网络,做到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客观原因难以掌握的信息,应报告基本情况,了解情况后,及时补报详情。

4.3.2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速报和处理。迅速组织人员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后上报县政府和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及地震台。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4.3.3震情灾情公告。县地震台按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定的公告。

4.4应急通讯方式

县地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电话通讯方式向县地震应急指挥部报告。

4.5 地震灾害评估

4.5.1县地震台负责组织地震灾害评估。

4.5.2重大地震灾害评估由上级地震灾害应急部门或者指定有关单位负责。

4.5.3地震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4.5.4地震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地震灾害救助、赔偿依据。

4.6 新闻发布

4.6.1县地震应急指挥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将地震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警、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4.6.2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必须依据县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的信息,向社会报道或发布地震灾害预警信息。

4.7 应急终止

4.7.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终止,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灾害性地震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Ⅰ级应急响应。

4.7.2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终止,由省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地震灾害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Ⅱ级应急响应。

4.7.3较大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终止,由发布预案启动的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地震灾害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Ⅲ、Ⅳ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终止,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政府将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证灾民的基本生活。

5.1.2县卫计局负责做好地震灾害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监控和指导工作。

5.1.3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地震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有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1.4县地震台应当组织专家组对地震灾害造成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总结,并上报县地震应急指挥部。

5.2灾害保险

5.2.1县地震台应当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证明。

5.2.2保险监管机构应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支付的监管工作。

6 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保障

县地震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可视会议系统,通过联网方式实现实时指挥和调度。

6.2资金保障

各乡镇政府应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通信保障

6.3.1以国家地震台网通信为主体,无线电传输为辅助及时接受地震信息资料,确保预报、预警、地震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6.3.2地震应急救援现场应配备紧急通信系统,与地震应急指挥部保持通信畅通,为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6.4装备保障

6.4.1各乡镇政府应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专用物资、器材、工具的储备,组织配备应急指挥车和应急流动观测站。

6.4.2县地震台应当加强地震灾害应急装备的储备,包括地震观测仪器备份、维修维护设备、灾情收集设备和人员装备等。

6.5 应急队伍保障

县地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应急处置队伍应由地震观测人员、震情分析预报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宣传人员组成。

6.6技术储备保障

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应当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地震灾害应急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地震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地震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7宣传、培训和演练

6.7.1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做好地震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民众地震应急意识。

6.7.2在小学、中学开展地震应急等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开展防震减灾示范校活动,制定防震减灾教学规划,培训避险、自救、互救技术和地震灾害应急快速反映能力。

6.7.3县地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救援技术、灾情服务、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

 

7 附则

7.1预案的制定和管理

7.1.1《清原满族自治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由县地震台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发布,报县应急办备案。

7.1.2本预案将根据地震灾害预警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更新和完善。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1) 对地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地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3) 对因参与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2责任追究

(1) 县地震台及有关业务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漏报、迟报、错报地震信息,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不报灾情,拒不履行预案规定应急处置职责的;拒不配合、妨碍、干涉情报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地震台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 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检委,县法院,县检察院,驻县省市属单位,县各群团,各新闻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2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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