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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发〔2017〕1号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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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六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3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规范科学的管理体系,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专项资金的范围来源

财政专项资金范围: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城市建设资金、债券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退耕还林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社会保障资金和县政府对于直属部门安排的指定用途的各类资金(不含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和企业经营资金)等。

财政专项资金来源:

(一)县级财政年度内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

(二)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各类专项资金

(三)融资借款需要县政府偿还的专项资金

(四)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各项财政性资金。

二、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二)坚持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的原则

(三)坚持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

(四)坚持绩效评价、跟踪问效、责任追究的原则

(五)坚持“谁受益、谁负担,谁借款、谁偿还”的原则。有偿资金必须落实借款人,实行逐级承借、统借统还,确保有偿资金的及时、足额回收,对于无法按期归还的用款单位和个人,应该通过法律手段依法清收。

三、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规范立项、评审、实施和验收等程序,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使用效益。

(一)建立项目库。按照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相关部门建立2-3个年度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库;科学论证进入项目库的备选项目,按照轻重缓急的安排原则,排列顺序后报送发改、分管县长同时抄送财政备案;当年安排的项目一般要从项目库中择优确定。应该尽量完善项目资料内容:包括标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和初步设计等。

(二)项目立项。项目立项应该尊重专家评审意见。项目单位根据当年县级财政资金支持方向,在项目库中择优提出项目安排意见,重点项目(500万元以上投资额度)一般需要项目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且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立项,坚持“不评审不予立项”的原则 立项过程中要科学设定绩效评价的各项考核目标。在确定项目立项后,项目单位会同财政落实资金,制定项目资金投资计划报县政府批(需要县级资金配套必须县长批准)。对于项目单位上报的重大项目,应该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项目实施。

1.严格公开招标制度。按照县政府公开招标的相关规定,凡是达到招标额度的项目必须执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实施所需的物资、工程或服务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制度。项目实施要落实履约保证金制、预留质保金制、项目负责人制、工程监理制等,确保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

2.实施项目预(决)算审查。对预(决)算执行进行评审,坚持“不评审不予预算决算,不评审不予拨付资金”;对于项目前期工作、重大设计、工程标价等审验,坚持“不评审不得进行招投标”。

3.控制设计变更增量。严格按照设计内容、评审额度实施项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工程设计、施工内容和增加工程总量,需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签字同意,县财政局依据评审结果可将设计变更、工程增量(不能超过中标价的5%)纳入结算;如果设计变更、工程增量部分超过中标价5%,财政不予结算超出部分。

(四)项目验收。在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财政要求及时上报财务决算,会同财政、审计等单位,组织专业人士进行全面竣工验收,并且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对于上级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按照上级验收程序进行。项目单位负责清理结余资金,办理竣工项目的验收、移交手续,总结项目实施的工作经验、教训,并写出全面项目建设的总结报告。

(五)档案管理。每个项目必须按照要求建立档案,通过建立系统的档案资料,形成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档案库,为规范资金管理提供依据。项目档案内容包括:

1.项目情况;

2.项目方案;

3.项目设计、预算和决算情况;

4.项目招标材料;

5.项目实施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6.项目效益情况;

7.项目实行报账制有关资料;

8.项目其他资料。

四、项目资金的安排拨付

(一)科学安排县级财政资金。财政要根据年度预算财力情况,会同项目单位确定列入实施计划的项目(含县级配套资金),并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对于县级资金部分按照4:3:3的比例分为三年结算;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县政府批准签订合同的内容安排专项资金。财政收到上级部门拨入的各类专项资金3个工作日内必须告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指定用途、投资规模等进行管理。

县政府常务会议明确的追加支出事项,财政可以办理追加预算;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可由县长直接批准安排,财政办理追加预算。凡属追加预算的资金,必须先由单位提出申请,分管县长签批意见,最后经县长同意批准。

(二)拟定项目支出计划。项目单位依据立项后县政府批准的投资计划,根据建设进度、施工合同确定用款计划。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支出计划或者变更实施内容。如果确需调整支出计划、变更实施内容,须由建设单位申请、项目单位同意、评审机构审核、政府批准方可调整。项目支出计划应该细化具体支出内容,如果确实无法细化具体支出内容,也要注明资金使用方向、范围。

在项目单位使用资金时,必须按照支出计划正式行文,要由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单位领导签字县政府分管县长签批。财政根据县政府分管县长批复意见,负责审核项目资料履行拨款手续如遇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等需要紧急拨付专项资金,可适当简化办理程序。

(三)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在项目单位签订工程合同、采购合同前,必须经过县法制办严格审核、出具意见,根据县法制办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签订。项目单位按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财政要按照工程合同、采购合同规定内容拨付资金。

(四)严格集中采购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内容,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要将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直接支付到政府采购部门或供应商。

(五)要预留质量保证金。财政按照项目预算10%预留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竣工使用一年后或规定的保修期满,如无质量问题,可将质量保证金拨付项目单位。在此期间,若存在质量问题时,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不足部分再由施工单位支付。

(六)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借用和串用。

(七)出现以下情况,财政不予拨款或者停止报账:

1.支出项目不符合实施计划;

2.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用途;

3.施工、进度、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

4.不能按照规定提供报账有效文件、原始凭证;

5.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建账进行工程核算或核算不认真;

6.多方出资共同实施的项目,其他出资方不能按合同或协议及时足额出资;

7.项目实施期间存在违规、违纪问题。

五、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一)必须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应该进行绩效评价并且提供自评报告。对于使用扶持专项资金的企业,应该提供利润、税收增长以及地方财政贡献情况。

(二)正确、准确使用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办法。严格按照《抚顺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清政办发〔2013〕1号)文件执行。财政、评审中心或者中介机构审核项目单位报送的自评报告,对其执行情况、取得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存在资金浪费现象的项目,在扣回资金的同时,取消项目单位下个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六、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财政、审计和评审中心机构要对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环节全程监督,有权对于项目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如果发现财政专项资金不实行项目管理、擅自改变项目重大设计和计划用途、存在挤占骗取资金等违纪行为,应该立即收回专项资金,停拨相关单位所有经费,3年之内不予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如果用款单位和个人没有按期归还借款和占用费,要由承借人负责偿还,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财政通过法律手段依法清收或者用借款单位经费抵扣。

(二)项目单位的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必须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如果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不符,要按有关规定处理或向财政反映。

(三)加大对违纪单位的处罚力度,对违纪事项实行举报奖励制度;财政成立专项资金检查组,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

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

(一)项目单位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应该承担项目资金管理责任,要与实施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具体管理责任。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责令改正、暂缓拨款;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则要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触犯法律,则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项目单位虚报项目、虚报投资,套取财政专项资金;

2.项目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或者擅自调整项目、改变建设内容、变更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单位或财政部门对于实施单位提交的项目资料审核不严,并且造成不良后果;

4.造成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八、其它未尽事宜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清政发〔2003〕5号)同时废止。

(二)如果上级部门对于专项资金管理具有明确要求,应该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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