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清原满族自治县市政管理处
浏览:4820次'时间:2016年11月28日
市政管理处工作职能:
1、负责县城道路及排水设施的维修和养护。
2、负责县城排水设施的清淤及清扫。
3、负责路灯的安装(新建工程除外)与维修及部分楼体亮化的维修管理。
4、负责长岭街、清河路护栏的维修与管理。
5、负责县城路灯杆广告的管理。
6、负责大钟的维修管理。
7、负责长岭街、清河路、白云街、西郊街四条主要街路街路标志牌的维修管理。其它街路由民政局负责。
8、负责县城内市政设施监察巡视,挖掘道路、人行道的审批。
9、负责县城污水排放的管理。
市政管理处承诺服务内容
1、路灯维修:路灯节假日亮灯率必须达到90%以上,平时亮灯率达到所里规定的要求。路灯维修和接到群众报修,二小时检查到位,二十四小时维修工作到位。
2、管道清扫和铁北明沟: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井、排水明沟的清扫,要根据各管段的要求达到清掏标准,淤泥不落地,随清随运,确保汛期排水管线的顺畅。如排水设施出现阻塞,接到通知后,疏通工作必须当日到位,以免污水上道,污染周围环境。
3、设施维修:检查井、雨水井、桥涵等如有损坏,接到报修后,要及时维修,随时填补、拨正边石,确保市政设施完好率。如出现险情险段,为了行人安全,维修人员必须立即到位,维修工作当日到位,当日完不成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行政执法:执法人员依照国家法令、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文明执法,秉公办事,不乱收费。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5、信访工作:对群众的上访和投诉,要及时、准确、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维修,对不能及时维修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服务电话:024-53026067
市政管理处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
一、道路挖掘费
(一)收费标准
(二)收费依据
辽建发〈2000〉150号
二、市政设施损坏补偿费
(一)收费标准
损坏雨水井每座350元
(二)收费依据
抚价费字〈1993〉18号
三、排水设施使用费
(一)收费标准
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每吨0.35元
(二)收费依据
抚价发〈1994〉40号、辽建发〈1996〉217号 |
||||||||||||||||||||||||||||||
|